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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职法硕宪法冲刺练习及答案003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53

  1、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 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2、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东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清溪县县级人大代表的东村选区的直接选举,而杨某是因为盗窃罪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正服刑的罪犯,谢某因为涉嫌斗殴而被清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是精神病患者,李某是一起****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李某被羁押在清溪县看守所。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A、 若主管李某****案的清溪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清溪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 丁某不可以参加投票

  C、 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 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3、甲省省会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部《关于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暂行办法》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严重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B、 乙市无权制定《暂行办法》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

  C、 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 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5、贵州省甲县副县长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324名正式代表,有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贾某和陈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 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贾某的罢免程序

  C、 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陈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 罢免案需要经列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B、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福建省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C、 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D、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去了副省长李某的职务,同时因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到英国1年,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撤销了本省内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还补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对于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下列哪一项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A、 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

  B、 撤销艾某的职务

  C、 免去李某的职务

  D、 决定由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8、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问题,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江西省某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的名额分配问题上,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考虑到该县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2:1

  B、 上海市松江区的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上海市黄浦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3:2

  C、 海南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可以酌情考虑根据海南省的农村城市人口分布来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直到1:1

  D、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1的原则分配

  9、甲国宪法奉行主权在君,产生于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乙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是特别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丙国宪法是由民意机关制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丁国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其由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国宪法不是书面宪法

  B、 乙国宪法不是柔性宪法

  C、 丙国宪法是规范宪法

  D、 丁国宪法不是协定宪法

  10、湖北省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湖北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各界,决定成立由朱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公开进行社会活动,“正义会”决定由朱某代表“正义会”向朱某所在的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应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

  B、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C、 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D、 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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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1988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解析】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8人(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共8人)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入选,A、B项错误,不能选;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解析】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但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丁某虽然患有精神病,但仍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并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才不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不能入选。该《规定》第4条规定,因******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李某是****案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该《规定》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依照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某虽然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以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不能入选。

  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0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4、【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决定行政区域建置与区域划分的主体。

  【解析】按照《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不能选。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不能选。(2)下列机关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选。

  5、【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

  【解析】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错,B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即便是使用正确的“列席人员”,也迥然不同于“全体代表”,这就更印证了D选项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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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规范的制定、批准和公布机关。

  【解析】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3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存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洛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A项正确,不能选。依照《立法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厦门市作为较大的市,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所以B项不正确,应当入选。《立法法》第76条第1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02年,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于当年3月13日签署命令公布的。当然,外经贸部现在已经由商务部取代。C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依照《立法法》第66条第1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4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在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样的程序操作是符合《立法法》之规定的,故D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

  7、【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解析】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九)、(十二)、(十三)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基于以上规定,本题中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在闭会期间免去副省长李某的职务,所以C项是正确的,不能选。省人大常委会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期间,决定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做法是不完整的,因为还需要向上一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D项不符合法定的备案程序,应当入选。省人大常委会还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职权,故A项正确,不能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十一)项,省内中级法院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而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本省内某中级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

  8、【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比1直至1比1。注意这里对于4:1的调整比例之有权决定机关是省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不可以选。《选举法》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上海市松江区的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上海市黄浦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3:2,正符合该条的规定,B项应当入选。根据《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1的原则分配,故D项错误,不能选。《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海南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应当严格执行城市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

  9、【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分类。

  【解析】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是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乙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是特别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所以乙国宪法是刚性宪法,不是柔性宪法,故B项正确,应当入选。关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其标准是制定宪法的机关之不同。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其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其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它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依据甲国宪法奉行主权在君,产生于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可以判断出甲国宪法是钦定宪法。依据丙国宪法是有民意机关制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可以判断出丙国宪法是民定宪法。而书面宪法是指书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而言,是一种书面宪法,故A项错误。规范宪法是和名目宪法相对的,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支配政治过程的情况,也就是权力过程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目宪法是指宪法只是作为一种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是一种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题干对丙国宪法的表述仅仅能得出丙国宪法是民定协定,而不能一定得出丙国宪法是规范宪法,所以C项不可以入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依照本题题干,可以判断出丁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至于丁国宪法是不是协定宪法则不一定,所以D项不能入选。对于本题四个选项,依照排除法、确认法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10、【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

  【解析】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共46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6人分布在湖北省的不同地市,所以应当由湖北省民政局而不是武汉市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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