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强化练习一:2012年在职法硕法制史强化练习及答案00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79
本文导航
A、秦律中规定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成年的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B、秦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在法律中规定了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C、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枭首、凌迟、具五刑等等
D、《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双方协商选择唐朝、日本或波斯的法律处理
B、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C、按照日本的法律处理
D、按照波斯的法律处理
3、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最重要的变革成果就是《大清新刑律》。下列有关该法律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清新刑律》效仿资产阶级刑法,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没收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罚款
B、《大清新刑律》特设“保安处分”专章
C、《大清新刑律》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D、《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废除了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4、下列关于《十二铜表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十二表法》是关于犯罪、刑罚、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实体法的规定
5、北魏太武帝时期,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常年积怨过深,在一次争吵中将李四杀死,结果被判处死刑。对张三的死刑执行,应当交由下列何人来批准?
A、太武帝
B、御史大夫
C、大理寺卿
D、刑部尚书
6、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张员外三分之一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7、唐律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高宗年间,一人夜班闯入他人宅院,主人出于防卫将闯入者打伤致残,对于这一行为,唐律中没有如何处罚的条文,但依据唐律的刑罚原则,应当如何处罚?
A、不论罪
B、不减罪二等
C、罪加一等
D、如果自首则可以免罪
8、清朝乾隆年间,刘统勋担任刑部尚书一职,下列对刘统勋的职权,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他可以审理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犯罪
B、他可以复核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
C、他可以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D、他可以督察百官风纪
9、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这样写到:马布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同时他又判决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该命令(指麦迪逊的命令)必须予以撤销。”根据美国遵循先例的原则,该案件确立的美国宪法原则中,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C、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D、该案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0、 天皇派遣的欧洲考察团回国后,由伊藤博文组织起草了宪法文本,日本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后来统称“明治宪法”。关于该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B、它对人民的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C、它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D、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朝法律的有关内容。
【解析】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未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可见,A项的叙述是正确的。,B项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是汉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所以B项的叙述是错误的。对于C项,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定杀、枭首、族刑、具五刑等等,而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可见,C项的叙述也是正确的。对于D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而非《秦律》,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2、【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唐律中化外人原则的适用。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本案中,日本人在长安殴伤波斯人,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清朝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的有关内容。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在该律的背后附加了以维护封建礼教为宗旨的《暂行章程》。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效仿资产阶级刑法,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特设“妨害国交罪”,而设立“保安处分”专章的是1935年******政府在修订刑法典时效仿德意日等国家刑法的产物,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C项是正确的。
4、【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古罗马时代《十二矸ā返挠泄啬谌荨?
【解析】《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理发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一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铜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从上述背景介绍,可以得知,选项A中的“犯罪、刑罚”内容是错误的;选项C中,《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步成文法律,而不是第一部法律,所以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十二铜表法》是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所以也是错误。
5、【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解析】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经历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其中,在北魏时期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就是变化之一。这一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期确立的,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它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所以,当这一时期出现死刑执行时,要报皇帝批准,所以本题应当选A。B项中的御史大夫是秦汉时期的法律监督者,而不是死刑批准者。C项中的大理寺卿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大理寺的正职长官,主要掌管的是审判职能,所以也不应当入选。D项中的刑部尚书在北魏太武帝时期还未出现,所以也不应当入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
【解析】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选项A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选项B的错误在于,虽然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D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C是正确的。
7、【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唐朝的刑罚原则。
【解析】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包括: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本题的考点主要在于类推原则,类推原则在唐朝主要是指:①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②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所以,针对题目中的描述,虽然律文没有致人伤残如何处置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就更不论罪了。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选项D,在唐律中是区分自首与自新的。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所以,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本题中不涉及自首和自新的问题,因为伤人者的行为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谈不上自首的问题,故D也不应入选。
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解析】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所以,选项A的错误在于,清代的刑部尚书不能审理地方官员的犯罪,他只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所以B项中复核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职能是大理寺的职能,而不是刑部的职能。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所以D项中督察百官风纪应当由督察院进行,而不是刑部职能。因此,选项C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9、【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解析】作为美国法律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是考生必须要掌握的法制史内容,因为通过这一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拥有了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真正确立了美国的“权力制衡”原则,使得司法权大大增强。该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主要包括: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很明显,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对以上原则的综合概括,所以也是正确的说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10、【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日本宪法。
【解析】伊藤博文受日本天皇指派,于1882年道欧洲考察,回国后组织起草了宪法文本,并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这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它的主要特点包括: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独创);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这样的一部宪法,绝对不会对人民的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它没有对人民权利的任何保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 第1页:法制史强化练习一
- 第2页:法制史强化练习答案解析
A、秦律中规定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成年的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B、秦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在法律中规定了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C、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枭首、凌迟、具五刑等等
D、《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双方协商选择唐朝、日本或波斯的法律处理
B、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C、按照日本的法律处理
D、按照波斯的法律处理
3、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最重要的变革成果就是《大清新刑律》。下列有关该法律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清新刑律》效仿资产阶级刑法,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没收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罚款
B、《大清新刑律》特设“保安处分”专章
C、《大清新刑律》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D、《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废除了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4、下列关于《十二铜表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十二表法》是关于犯罪、刑罚、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实体法的规定
5、北魏太武帝时期,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常年积怨过深,在一次争吵中将李四杀死,结果被判处死刑。对张三的死刑执行,应当交由下列何人来批准?
A、太武帝
B、御史大夫
C、大理寺卿
D、刑部尚书
6、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张员外三分之一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7、唐律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高宗年间,一人夜班闯入他人宅院,主人出于防卫将闯入者打伤致残,对于这一行为,唐律中没有如何处罚的条文,但依据唐律的刑罚原则,应当如何处罚?
A、不论罪
B、不减罪二等
C、罪加一等
D、如果自首则可以免罪
8、清朝乾隆年间,刘统勋担任刑部尚书一职,下列对刘统勋的职权,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他可以审理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犯罪
B、他可以复核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
C、他可以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D、他可以督察百官风纪
9、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这样写到:马布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同时他又判决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该命令(指麦迪逊的命令)必须予以撤销。”根据美国遵循先例的原则,该案件确立的美国宪法原则中,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C、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D、该案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0、 天皇派遣的欧洲考察团回国后,由伊藤博文组织起草了宪法文本,日本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后来统称“明治宪法”。关于该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B、它对人民的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C、它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D、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相关推荐: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备考专题
2012年在职法硕法理学加强练习及答案汇总
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加强练习及答案汇总
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09年-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真题及参考答案
热点: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及简章(77校) 本文导航
- 第1页:法制史强化练习一
- 第2页:法制史强化练习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朝法律的有关内容。
【解析】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未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可见,A项的叙述是正确的。,B项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是汉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所以B项的叙述是错误的。对于C项,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定杀、枭首、族刑、具五刑等等,而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可见,C项的叙述也是正确的。对于D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而非《秦律》,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2、【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唐律中化外人原则的适用。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本案中,日本人在长安殴伤波斯人,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清朝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的有关内容。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在该律的背后附加了以维护封建礼教为宗旨的《暂行章程》。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效仿资产阶级刑法,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特设“妨害国交罪”,而设立“保安处分”专章的是1935年******政府在修订刑法典时效仿德意日等国家刑法的产物,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C项是正确的。
4、【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古罗马时代《十二矸ā返挠泄啬谌荨?
【解析】《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理发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一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铜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从上述背景介绍,可以得知,选项A中的“犯罪、刑罚”内容是错误的;选项C中,《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步成文法律,而不是第一部法律,所以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十二铜表法》是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所以也是错误。
5、【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解析】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经历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其中,在北魏时期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就是变化之一。这一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期确立的,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它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所以,当这一时期出现死刑执行时,要报皇帝批准,所以本题应当选A。B项中的御史大夫是秦汉时期的法律监督者,而不是死刑批准者。C项中的大理寺卿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大理寺的正职长官,主要掌管的是审判职能,所以也不应当入选。D项中的刑部尚书在北魏太武帝时期还未出现,所以也不应当入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
【解析】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选项A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选项B的错误在于,虽然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D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选项C是正确的。
7、【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唐朝的刑罚原则。
【解析】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包括: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本题的考点主要在于类推原则,类推原则在唐朝主要是指:①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②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所以,针对题目中的描述,虽然律文没有致人伤残如何处置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就更不论罪了。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选项D,在唐律中是区分自首与自新的。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所以,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本题中不涉及自首和自新的问题,因为伤人者的行为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谈不上自首的问题,故D也不应入选。
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解析】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所以,选项A的错误在于,清代的刑部尚书不能审理地方官员的犯罪,他只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所以B项中复核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职能是大理寺的职能,而不是刑部的职能。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所以D项中督察百官风纪应当由督察院进行,而不是刑部职能。因此,选项C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9、【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解析】作为美国法律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是考生必须要掌握的法制史内容,因为通过这一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拥有了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真正确立了美国的“权力制衡”原则,使得司法权大大增强。该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主要包括: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很明显,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对以上原则的综合概括,所以也是正确的说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10、【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日本宪法。
【解析】伊藤博文受日本天皇指派,于1882年道欧洲考察,回国后组织起草了宪法文本,并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这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它的主要特点包括: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独创);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这样的一部宪法,绝对不会对人民的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它没有对人民权利的任何保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相关推荐: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备考专题
2012年在职法硕法理学加强练习及答案汇总
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加强练习及答案汇总
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09年-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真题及参考答案
热点: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及简章(77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