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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练习试题: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加强练习及答案三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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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加强练习试题
  • 第2页:加强练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家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
  3、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4、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实践法律行为
  5、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题
  1、甲向乙购买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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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加强练习试题
  • 第2页:加强练习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单选题
  1、A 
  2、C 
  3、D 
  4、A 
  5、D
  简答题
  1、(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实施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案例题
  1、(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2、(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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