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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4)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48

  1.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A.中止犯
  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
  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解析:第29条的规定,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应选BC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不选A项。
  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答: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叙明的罪状;(2)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本题(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a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b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c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d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e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本题(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丙村对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
  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
  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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