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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加强练习及答案六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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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单项选择题
  • 第2页: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 第3页: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 第4页:主观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事项不包括( )。
  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D.健康损失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3.丘某17岁时将同班同学李某打伤,丘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丘某赔偿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丘某承担
  B.丘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丘某之父承担,丘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丘某承担,丘某之父适当赔偿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动产和权利
  B.着作权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5.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
  A.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6.口头遗嘱属于( )。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C._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8.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0.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
  A.将废旧电视扔进垃圾站
  B.抛弃婴儿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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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简答题
  11.简述遗嘱的形式。
  12.简述物权的特征。
  13.简述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
  三、论述题
  14.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15.甲乙丙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搞运输,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油价上涨以及发生车祸一次,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加油站9万元。在加油站的一再催要下,甲偿还了5万元,乙偿还了4万元。后甲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
  请问:(1)甲乙丙投入到合伙中去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甲是否有权利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
  (3)甲乙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16.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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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D项正确。
  2.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3.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
  4.A[解析]本题考查质押的客体。质押的客体一般是动产和权利。从这一点出发再分析各选项可得出答案,本题若用排除法,更简单。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5.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点,需考生熟读教材,做题时注意选项的说法要准确,以免误入陷阱,比如B项中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有一定联系。
  6.A[解析]本题考查口头遗嘱的概念。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口头遗嘱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了这些内容,解题就相对简单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要式行为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即可生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应选选项A。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B[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只要我们掌握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各自的特点之后,应该说是能够答对此题的。当然考生在平时应当多注意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对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B[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性质,考生首先要分析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针对各种权利和法律行为看能否对号入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9.D[解析]略
  10.A[解析]本题考查抛弃。关于抛弃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抛弃要求不同;抛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只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具有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抛弃动产则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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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简答题
  11.[参考答案](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12.[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3.[参考答案](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2)有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才能实现。
  三、论述题
  14.[参考答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尿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甩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
  四、案例分析题
  15.[参考答案]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首先明确甲乙丙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归甲乙丙共有,共同支配。
  (2)甲没有权利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加油站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16.[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
  ②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④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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