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民法日常练习及答案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答案:C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答案:D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答案: B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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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婚姻自由权
B 亲属抚养权
C 作品修改权
D 仲裁请求权
7、双无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A 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型抗辩权
B 只为延期型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 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型抗辩权
D 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型抗辩权
8、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9、人身权属于(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 抗辩权
D、形成权
10、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氛围(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简答题: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案
单选题:1、D 2、B 3、C 4、B 5、B
简答题:民事权利依其内容、作用等,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常见的分类有:(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请求权;(3)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恩威绝对权和相对权;(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5)根据民事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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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表意行为
B 非表意行为
C 事件
D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
A 单独责任
B 按份责任
C 并行的连带责任
D 补充的连带责任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 日出
B 备课
C 赠与
D 恋爱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 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 事件、行为
B 行为、事件
C 事件、事件
D 行为、行为
答案 C D C C D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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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上的恒星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尸体
D、无形的电和气
9、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10、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或乙
11、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12、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道德归属()
A、归甲老汉
B、归乙老汉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参考答案:A D B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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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
3、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4、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实践法律行为
5、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题
1、甲向乙购买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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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A
2、C
3、D
4、A
5、D
简答题
1、(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实施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案例题
1、(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2、(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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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2、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3、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A、被代理人承担
B、代理人承担
C、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D、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没有代理权
B、有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
D、超越代理权
5、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1、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集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这种草药在上海的价钱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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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D
2、B
3、D
4、D
5、B
简答题
1、(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包括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利益,尽职尽责.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如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
(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案例分析
1、(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付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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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消灭时效
D、取得实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利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
A、5月10日
B、5月12日
C、5月14日
D、5月25日
4、以下哪一项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A、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B、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C、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D、当事人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5、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
2、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
三、案例题: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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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B
2、B
3、D
4、C
5、A
简答题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后者无时间发生的限制,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
(2)法定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后者是使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在民事时效制度中,属于消灭时效范畴,区别于取得时效。
两者区别在于:(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依据的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的连续存在;而取得时效依据的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
(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届满导致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而取得时效的届满导致特定权利的产生。
(3)适用的范畴不同。诉讼时效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案例分析题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2、(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还清”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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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D.健康损失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3.丘某17岁时将同班同学李某打伤,丘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丘某赔偿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丘某承担
B.丘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丘某之父承担,丘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丘某承担,丘某之父适当赔偿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动产和权利
B.着作权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5.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
A.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6.口头遗嘱属于( )。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C._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8.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0.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
A.将废旧电视扔进垃圾站
B.抛弃婴儿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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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1.[参考答案](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12.[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3.[参考答案](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2)有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才能实现。
三、论述题
14.[参考答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尿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甩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
四、案例分析题
15.[参考答案]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首先明确甲乙丙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归甲乙丙共有,共同支配。
(2)甲没有权利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加油站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16.[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
②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④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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