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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精讲习题及答案:1-5: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学精

2012-12-26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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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民法学精讲习题及答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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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9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一国际会议上发表。1999年5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张某的专利申请(  )。  
   A.视为1999年3月提出的  
   B.不丧失新颖性 
   C.已丧失了新颖性     
   D.应予驳回  
   解析:本题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问题.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故本题选项为B。  
   2.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解析:A.B.C.D.解答:本题涉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法条熟悉程度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等等。基本罪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是否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即是否作为结果加重犯,必须取决于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有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结果加重犯。在明确了法定性之后,就剩下熟知法律条文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要知道哪个罪在引起死亡结果时,法律规定为加重结果,哪个罪没有规定为加重结果,就可以解答本题。困难在于,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当多,很难一一记住。并且在多选题中考这样的问题,选对三个选错一个,也是错。所以这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这样的题不要幻想能拿分,猜猜算了。当然,如果不知结果加重犯受法定性的限制,恐怕连猜的资格都没有。查查与本题罪名有关的《刑法》第246条、第237 条、第261条、第248条,均无结果加重犯罪的规定,于是就选A.B.C.D。  
   3.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奸淫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奸淫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奸淫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奸淫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奸淫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5.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 
   (1)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2)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月,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3)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对陈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疑问点: 
   1.关于是否要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 A扣押1个多月,能否认为还属于“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如果认为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不属于,那么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扣押1个多月,因此而承担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因同一事实,又认为陈某不属于“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有“一件事情两头沾”之嫌。正是因为这个考虑,所以认为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较为合理。 
   2.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如果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目的是为了索回买人款,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对此本题没有相应的事实表明。从题目给的案情看,陈某似乎是仅仅因为张某让其“人财两空”,而去窃取张某的摩托车,这不排除陈某窃取行为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事出有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酌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考点是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  
   李某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作出真诚的努力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李某虽有自动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但缺乏真诚的努力且因此而没有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杀人行为事实上造成死亡结果,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条件,成立犯罪既遂。假如李某真诚努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告诉王某药中混有砒霜 (毒药的真相),这样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5.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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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下列哪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 
   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 
   C. 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 
   D. 顾客在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  
   答案:A。  
   本题涉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问题。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 100元。此种责任为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性质问题。依民法原理,此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此种责任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此种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在此情况下,展示品并非出卖品,商场的拒绝行为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故本题选项为A。  
   7.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荚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解析: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故本题选项为A。  
   8.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本案李某:1.构成强奸罪(未遂);2.为了害怕罪行败露而杀害被害人另成立故意杀人罪;3.构成盗窃罪。 
   难点:1.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一罪与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的界限; 
   2.在杀死被害人之后,又取其财物的,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较合理的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9.1999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 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杜某 
   B.刘某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解析:本题涉及交付时间的确定问题。依《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刘某已经占有了杜某的耕牛。6月8日双方达成买卖协议,该时间即为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再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刘某和杜某对风险负担未有约定,耕牛已经交付于刘某,故刘某应承担该风险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10.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1.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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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但是,张某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担保协议应责令取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AD。 
  12.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 
   B. 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 乙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 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 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解析:本题涉及对作者的理解问题。依据原《著作权法》第9条和新《著作权法》第1l条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据此,本题A、B、D选项所列行为均非创作活动,乙、丙、戊也因此不属于作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3.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14.甲向乙借款,井将自有房屋抵押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甲又将该房屋卖与丙井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固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甲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 
   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迫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故本题选项为BCD。
  15.旅客胡洋投宿锦河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 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但未收取保存现金的特殊费用。第二天下午,胡洋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胡洋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胡洋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胡洋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成立,饭店酌情给予胡洋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胡洋补偿   
  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67、374、37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否则,丢失仅按—般物品予以赔偿。本题中,服务员清点了现金及其他物品。故本题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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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解析:本题涉及破产还债顺序问题。依破产法规定,破产还债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国家税款、普通债权。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其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不为破产债权,故本题选项为A。   
  17.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18.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解析:本题涉及撤销权的标的问题。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实施的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是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在实务中,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6)债务人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7)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抵押给某 —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撤销权的标的应是财产行为,而且应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不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标的,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放弃赠与。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也不得撤销.如收养行为,婚姻行为。本题中,A选项属于债务人不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故不得撤销;C选项与A选项相同,故不得撤销;D选项属于身份行为,不得撤销。只有B选项属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故属于撤销权的标的。故本题选项为B。   
  19.王某在其专利权被授权公告后,发现东方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起诉东方公司侵权专利权。在诉讼中,东方公司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   
  A.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   
  B.证明自己的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不相同   
  C.请求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   
  D.指出王某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   
  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问题。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和单位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C选项是正确的。依照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故 A选项是正确的。证明自己的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同,当然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是正确的。证明他人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不能成为使用他人专利的抗辩事由。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
  20.甲向乙借款1000元,以自有的价值2000元的种马抵押于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后甲向丙借款1000元,又以该马出质于丙,且将马转移于丙占有。后因甲无力向乙、丙还款,马匹拍卖价值所得为1000元,对该1000元,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无效,因未办理登记   
  B.质权有效,质权人优先行使质权   
  C.抵押权有效,抵押权人优先行使抵押权   
  D.抵押权、质权均有效,由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平均受偿债权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和质权竞合问题。本题中,甲以价值2000元的种马分别抵押和质押于乙、丙,该抵押和质押均有效,但在实现抵押权时,由于该马所卖价值为1000元,故存在抵押权和质权优先行使的问题。是依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由抵押权人乙优先行使,还是依据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由质权人优先行使,对此,存在争议。依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应以B选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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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李刚(12岁),其叔叔(30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数码相机转卖给刘强。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出卖行为效力未定    
  C.李刚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    
  D.李刚在征得其叔叔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之一——行为能力问题。李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报酬和赠与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故其行为有效。但其出卖行为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方为有效。故本题选项为BC。    
  2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3.甲为某股份公司董事长,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选举乙为公司董事长,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甲仍要求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甲并以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   
  B.甲无权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C.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的合同无效   
  D.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解析:本题涉及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的问题。但对抗效力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抗效力问题。明确了这一点,上述问题就容易解决,即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24.张某新购得一辆“宝来”轿车,遂将其原有的“奥拓”车转让给刘某。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5日后刘某付款,张某交车并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第3日,张某家车库旁房屋起火,火延及张某家的车库,并将其“奥拓”车烧毁。则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  )。   
  A.标的主观不能  
  B.标的客观不能  
  C.标的自始不能  
  D.标的嗣后不能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标的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标的可能和确定,标的不能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等。本题中,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标的嗣后不能,客观不能,故本题选项为BD。   
  25.甲向乙借款,井将自有房屋抵押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甲又将该房屋卖与丙井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固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甲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    
  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迫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故本题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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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B,所考知识点为罗马法复兴运动。   
  分析: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14世纪的 “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ACD皆是正确表述。    
  27.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 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1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就去律师事务所去请教律师,问问他可不可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 1斤人参并支付1850元的价款。   
  28.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 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9.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B.终止,因为被代理人已死亡   
  C. 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   
  D.不能确定   
  30.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   
  A. 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A. 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本题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关系的终止等问题。   
  28.答案:A。本问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依《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故本问选项为A。   
  29.答案:C。本问涉及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的终止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9条和《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本题中,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其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代理关系也依然存续。故本问选项为 C。     
  30.答案:AC。本问涉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依《民法通则》第69、70条规定,可知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它们终止的共同原因。故本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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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  
  D.其妻或甲母   
  解析: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B。
  32.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到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依据《民法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33.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参考答案:B.C.D.解答:本题共犯认定的要点是:各人只要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作,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足以认定为共犯,不必每人都是实行犯。在本题中,甲明确告知乙、丙二人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意思,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为此而提供5万元资金,丙按甲的旨意从外地购回假币,甲在本地出售。三人共同合作实施出售、购买假币的犯罪,所以三人均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34.甲乙丙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井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达200万元。经查,甲乙丙出资严重不足,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际出资为60万元。对此(  )。   
  A.该公司未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B.该公司已成立,但应依法摊销,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C. 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   
  D.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不负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问题。公司一经设立登记,就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负补充责任。但是,公司的设立登记是采用欺骗手段设立的,并且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该公司应予撤销,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本题所述情况不属予以撤销的情形。故本题选项为C。
  35.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      
  B.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      
  C.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      
  D.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BD。      
  36.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故本题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7.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2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A.有    
  B.无效      
  C. 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本题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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