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项目施工索赔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索赔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面对这种情况,当前应大力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索赔,这对维护各自的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工程顺利完成。
所谓索赔就是根据各自所有者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方面的要求,这里主要指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和施工索赔,即经济和时间的补偿。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权利,不是无理争利,更不是“斗嘴”。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第二种是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第三种是承包商本应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未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与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是业主决定,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文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编写的,承包商即使在决标前的谈判中也只能是在个别条款上使业主作出某种让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得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索赔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索赔原因分类的也有许多。尽管每种索赔都有独特的原因,但可以把这些原因按其特征大致归类为四类:1.工期索赔;2.工程量增减变更索赔;3.赶工索赔;4.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本文结合杭州萧山少儿公园鸟语林工程建设的实践简述不利现场条件的索赔。
所谓不利现场条件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质的不同,一般是地下水文地质条件,也包括某些不可知的地面条件。有人认为,因为现场条件不可能确切预知,是施工项目中固有的风险,承包商应把这种不可预见产生的风险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于是就出现了不利现场条件由承包商负担的说法,导致一些工程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有了开脱责任的条款,鸟语林工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工程是当地政府2008年实事工程之一,2008年4月15日项目部进场施工。由于当时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挖基础土方按人工挖三类干土计入,可一进场基础开挖就碰到岩石(坚石),属于典型的山体建筑,招标时未能证明的地质资料,导致基础开挖进度延期,费用增加。又因该工程由7个单项组成,总建筑面积虽不大,但比较分散,建筑处于斜坡上,采用人工爆破虽然经济,但不可行,因为当时爆破炸药买不到,审批手续繁琐,工期又紧,故当时只能采用机械破碎的方法。采用该法产生的工程量和单价是不利于现场索赔的条件。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与工作范围索赔比较接近,但不太像大多数工作范围索赔。不利现场索赔应归根于确实不易知的某个事实,要将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设计时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只有几天时间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勘察和土样试验资料来分析与判断。如果当时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业主也不愿这样做,因为条件不允许这样做;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标报价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应由业主来承担比较合理。
索赔需要提出索赔依据。索赔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方签约、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有效的经济杠杆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管理工程师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水平的高低,反映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施工索赔将随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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