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监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异同之比较
职业安监人员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员额内,代表国家专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近年来,不少安监人员主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的安监机构还出台鼓励安监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措施,以此作为提高专业能力的渠道,确实对安监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职业安监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虽有不少相通,但也诸多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一、相同之处
(一)服务对象相同。职业安监人员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经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可以看出,无论是职业安监人员还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都是为企业服务,对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工作准则相同。职业安监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道德,在检查时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承担在相应文书上、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的合法权益;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相关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不同之处
细致对比起来,两者又有以下不同:
目 类别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监人员 |
身份 |
安全专家、聘用人员 |
政府执法人员 |
入门门槛 |
通过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
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
入门考试考察领域 |
专业、执业能力 |
行政能力、专业能力 |
权利 |
帮助、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 |
对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 |
服务费用 |
收费、支付劳动劳务报酬 |
免费,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
对隐患的处理方式 |
给企业提出工作建议,提出整改措施,无罚款权力 |
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产整顿,罚款处罚 |
承担责任 |
承担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相应责任 |
所在职位的监管责任 |
注册情况 |
需要注册 |
不能注册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职业安监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承担的责任不同,时代要求职业安监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因此,职业安监人员可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也可以获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这样有利于证明自己的业务能力,在业务上熟练,服务于企业,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而注册安全工程师却不代表行政人员,不能承担职业安监人员的执法监督职责。虽然根据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来说,职业安监人员可以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然而仅仅只能作为提升自我业务水平能力的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依据法律要求,职业安监人员即使参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也不能在企业进行注册。如果强行注册,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建议
职业安监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热度源于部分安监人员需要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检验自身业务水平,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渠道。目前安监系统还没有形成像其他部门类似检察官、法官的考试、职称、职务晋升的制度,笔者认为要改变现状,就要打造安监系统独立的考试、职称、职务晋升体系,为安监人员的职业化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一) 提高入门门槛。我国司法系统自从2002年国家开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将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要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才可以从事此类职业。安监系统也可以借鉴这种好的做法,在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中,单独自主命题,考察考生对安全知识、安全技术的了解程度,选取一批既懂业务又具备行政能力的人员,杜绝新入职安监人员“专业不对口”的现象。
(二)实现独立职称、职务晋升。尽快消除安监执法人员有“资格”难“注册”的尴尬局面,通过专业考试评定人员水平,给予相应级别的职称和待遇,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目前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已经拥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这一系列的规定为安监系统的改革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