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计量结论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工程计量是承包人和工程师对照工程量清单及分项工程表项目和计量单位,按照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测量、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的行为。工程计量是确定已完工程数量的手段,是已完工程估价及价款支付的前提和依据。
进度计量是在工程竣工前对已经部分完成工程的计量。进度计量是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验收合格一般不是进度计量的前提。在按月计量中,计量的内容是当月已经完成工程的数量,而非当月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FIFIC合同99版》14.3、14.5款中进度款包括拟用于工程甚至还在运输之中的生产设备和材料,这些在途材料显然是无法验收的。当然,合同可以约定将已完成工序或分项工程检验合格作为进度计量的条件,没有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
问题是:在工程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进度计量结论能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呢?
【典型判例】2001年10月,趣园地产与致远建工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填土固定单价26元每方,总土方量暂计90万方,工程价款按实结算;进度款按每月致远建工报送经工程师审核后工程量的70%付款;结算尾款在竣工并经审计后支付。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用目测估算90万方完成比例。按照工程师出具进度审核报告,致远建工共完成了89万方土方。后因工期严重拖延,趣园地产解除了合同,并委托专业机构测量已完土方量,同时通知致远建工参加,但致远建工未参加测量过程。测量结果为实际完成土方量为68万方。测量完毕后,趣园地产委托其他单位完成了后续工程,后续工程土方量为35万方。致远建工不认可68万方的测量结果,于2003年12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趣园地产按照其运土量120万方支付工程款。(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41-0002)
【典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进度计量结果是根据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来计量的,并经工程师审核,当然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师签认的进度计量结果不发生签证效力,但如各方当事人对该进度计量结果无异议,则其可作为结算依据。第三种意见认为:经工程师审核的进度计量结果只是暂估的、临时的,仅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因为项目尚未全部完成且在进行之中,往往难以准确计量,故进度计量结论是临时的,暂估的,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进度计量的作用是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进度款仅仅是一种临时性付款,主要满足于承包人建设资金的需要。《FIDIC合同99版》、《FIDIC合同88版》中,进度款支付是临时支付,“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标准合同07版》第17.3.4条等规定,工程师可以对以往任何一次签发的付款进行修正,也就是对计量结论进行修正。第三方结论是对合同解除后工程的测量结果,且已经通知致远建工参加,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在没有其他证明可证明最终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判例中,仲裁庭也认同该意见,最终采纳了第三方测量结果68万方。
【索赔支招】合同解除后,我们撤离现场前应与发包人一起计量已完工程量和部位,全过程参与第三方测量工作,为核实和反驳做准备,提供法律依据。不参与测量,容易丧失反驳的有利地位。尽量核实第三方测量结论是否准确。如该结论不准确,应该要求重新测量。如工程现场已经不具备复测条件或者第三方测量结论基本准确,应该尽量与发包人协商,争取获得稍好一些的最终结算结果。在以后进度款支付中,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阶段计量,并以该计量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有关工程计量中进度计量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工程索赔100招》第五章第一节,可请我及建纬工程索赔中心集中讲解,也可登陆工库网,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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