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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2012-12-27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8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并接受定期的执业考核。
     第二章 申请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并在上一注册期内执业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注册管理机构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注册专用章,颁发注册证,将相应的申请表送交申请人执业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设备监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受聘执业单位的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单位应当每年对所聘用的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应分别建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受理对注册设备监理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注册登记机构可处以3个月以内暂停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注册登记机构报注册管理机构批准,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作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更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
     (三)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对注销注册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注销注册的意见和相关材料,以及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和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由注册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注销注册人员,若要再次注册,须重新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再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再次注册。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注册登记机构应收回其注册证,并上交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加强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受理和核实对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及时督促和指导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注册登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当事人利益或损害执业资格管理公正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注册登记机构责任的,注册管理机构要取消注册登记机构的资格,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属注册管理机构责任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依法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设备监理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应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等事项,均由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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