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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试题六

2012-12-29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23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公司”)在2006年发生了如下事项:
1.紫竹公司于2005年9月对子公司甲公司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甲公司的贷款在2006年9月到期,贷款本金1 
000万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万元。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已于2006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偿付所欠款项。至年末诉讼尚在进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紫竹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诉讼很可能要败诉,代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060万元。代为偿还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追偿。紫竹公司考虑到本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尚未确定,因而未对本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2.紫竹公司于2006年10月收到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00万元,6个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在12月18日贴现了此商业汇票。紫竹公司认为,承兑企业信誉很好,本公司发生连带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3.紫竹公司对其合营企业乙公司的长期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本笔贷款乙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归还了利息,但20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财务困难无法归还。银行将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2500万元。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万元。紫竹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还清了本金。
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偿付责任。2006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据乙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万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认为,鉴于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有偿付责任,紫竹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6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乙公司2500万元的款项。
4.2004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联营企业丙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2年期贷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紫竹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①紫竹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紫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未提起诉讼,则紫竹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丙公司在贷款期间,由于财务困难,未归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丙公司累计所欠本息合计为880万元。
贷款到期后,债权银行通知紫竹公司,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要求紫竹公司代为归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至2006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紫竹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紫竹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
紫竹公司认为,由于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未在其2006年度会计报表中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5.紫竹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按合同规定,紫竹公司应在2006年11月5日前归还,但紫竹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紫竹公司应向丁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紫竹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反诉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5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紫竹公司律师认为,由于对产品质量存在纠纷,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关这一诉讼的信息。
6.2004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1)从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丁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应保证丁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净利润低于500万元的部分应由紫竹公司补足。
2005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2006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紫竹公司补了100万元。2006年末,鉴于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的局面,预计2007年很可能发生亏损在60―100万元之间。为此,紫竹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8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要求】
分析判断紫竹公司对上述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担保,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是不正确的。紫竹公司对甲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紫竹公司负有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现时义务已经发生;本诉讼很可能败诉,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清偿的金额将是担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合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进行披露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才应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偿付本金,已将担保损失确认到账内,同时紫竹公司认为,紫竹公司有追偿的权利,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确认了应收款项。
在判断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报中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时,应注意分析从乙公司得到补偿的可能性。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将其为乙公司偿付的贷款本金确认为资产时,必须满足“基本确定”这一确认条件。因此,紫竹公司虽有权向乙公司索取代为偿付的款项,且乙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但在2006年底,基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紫竹公司获得乙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不符合确认补偿的条件,因此不能予以确认,紫竹公司确认补偿金额是不正确的。
4.紫竹公司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预计负债是不正确的。根据担保合同规定,紫竹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至2006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单位尚未提起诉讼,但律师认为,银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诉讼,按照保证合同,紫竹公司将会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确认由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以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作为判断基础,而不应以债权单位是否提起诉讼为依据。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会计报表时,应根据预计的赔偿金额确认有关的预计负债。
5.紫竹公司在与丁公司的诉讼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诉,因而仍是或有事项。一审判决表明,紫竹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2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紫竹公司对此或有事项不确认,也不披露,是不正确的。
对于紫竹公司反诉丁公司,由于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6.紫竹公司确认预计负债80万元不正确。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报,如果利润高于500万元,则取得收益;如果利润低于500万元,则发生损失,因而属于或有事项。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580万元(500+80),而不是80万元(因为要补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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