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精选押密习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共14分)
1.某出口商在出口合同中约定付款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出口商在办理单据收汇时填写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l00%,汇票上填写的付款人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办理议付时被议付行拒付。说明出口商的不当之处。(4分)
2.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5000箱食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地震引发海水涌入船舱,致使50箱食品丧失商销品质;(2)在转运过程中有200箱食品落人海中,因受海水浸泡也已完全丧失商销品质;(3)有30箱食品在运 输途中串味。试问我国该公司在这三种不同情况下能否分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请说明理由。(5分)
3.上海贸发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黄豆,于l月10日收到信用证,规定400公吨黄豆,装 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上海到鹿特丹,不允许分批装运。公司于3月10日装运前又接 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装运改为200公吨从上海至鹿特丹,另200公吨从上海至阿姆斯特丹。根据信用证要求,贸发公司经各方安排,分别在3月20日,23日将各200公吨黄豆装运在A,B两艘轮船上,贸发公司3月25日备妥各项单据到银行办理议付。但3月28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付电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你方分两批装运,单证不符。贸发公司提出反驳,信用证已修改。试分析开证行拒付原因。(5分)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当合同规定采取信用证和托收两种方式时,汇票金额应填写相应百分比的金额,而不是发票金额的100%;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出口商须慎重填写单据。
2.第一种情况由于地震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第二种情况在转运过程的部分损失是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理赔。
第三种情况串味是一般附加险,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从信用证条款来看,原来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40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现在200公吨运往鹿特丹,另200公吨运往阿姆斯特丹,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的问题,原条款“不得分批装运”仍然存在。尽管改为两目的港,但是货物仍然同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是同属于一条航线上。贸发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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