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模拟试卷及答案
- 第1页:简答、计算与案例分析题
- 第2页:简答题参考答案
- 第3页:计算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2.简述逾期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和失效的条件。
3.简述共同海损的定义、构成要件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4.简述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特点并加以区分。
5.绘制即期跟单信用证流程图,并加以解释。
二、计算题(每题3分,共6分。要求写出公式和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
1.某出口商持有远期汇票USDl00000.00,将于48天后到期,向银行要求提前兑现。银行按贴现率年利率8.5%扣除贴息后付款,该出口商可获得多少美元的净值?
2.某进口货物以CFR成交,发票金额为l0000美元,投保战争险和一切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0.5%,试计算CIF价格。
三、案例分析题(共14分)
1.某出口商在出口合同中约定付款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出口商在办理单据收汇时填写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l00%,汇票上填写的付款人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办理议付时被议付行拒付。说明出口商的不当之处。(4分)
2.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5000箱食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地震引发海水涌入船舱,致使50箱食品丧失商销品质;(2)在转运过程中有200箱食品落人海中,因受海水浸泡也已完全丧失商销品质;(3)有30箱食品在运输途中串味。试问我国该公司在这三种不同情况下能否分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请说明理由。(5分)
3.上海贸发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黄豆,于l月10日收到信用证,规定400公吨黄豆,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上海到鹿特丹,不允许分批装运。公司于3月10日装运前又接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装运改为200公吨从上海至鹿特丹,另200公吨从上海至阿姆斯特丹。根据信用证要求,贸发公司经各方安排,分别在3月20日,23日将各200公吨黄豆装运在A,B两艘轮船上,贸发公司3月25日备妥各项单据到银行办理议付。但3月28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付电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你方分两批装运,单证不符。贸发公司提出反驳,信用证已修改。试分析开证行拒付原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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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义:
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所作出的一种约定,即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①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②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③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实质: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2)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凭单付款。
2.(1)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超过合理的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2)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以下两种情况仍具效力:
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此项逾期接受具有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3)简而言之,接受迟到,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3.(1)共同海损: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
具备如下条件:
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必须是自动的有意识的采取的合理措施。
③必须是为船和货物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船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算。
④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最后由船、货、运费各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称作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ution)。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②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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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记名提单(StraightB/L),写明特定收货人名称,不能背书流通。(2)不记名提单(BearerB/L),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凭单不凭人。(3)指示提单(OrderB/L),凭某人指定,可以背书转让。
5.
二、计算题参考答案
三、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当合同规定采取信用证和托收两种方式时,汇票金额应填写相应百分比的金额,而不是发票金额的100%;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出口商须慎重填写单据。
2.第一种情况由于地震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第二种情况在转运过程的部分损失是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理赔。
第三种情况串味是一般附加险,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从信用证条款来看,原来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40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现在200公吨运往鹿特丹,另200公吨运往阿姆斯特丹,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的问题,原条款“不得分批装运”仍然存在。尽管改为两目的港,但是货物仍然同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是同属于一条航线上。贸发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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