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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押密试卷及答案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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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案例分析题
  • 第2页: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共14分)

  1.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到英国,采用D/PATSIGHT结算货款,使用海运运输方式。甲公司为了防范风险,未征求英国代收行BANKC的同意,便将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作成BANKC。随后,甲公司通过托收行BANKR将全套单据(包括海运单)寄往BANKC,托收行在寄单指示上注明适用《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BANKC收到单据后通过BANKR通知甲公司,表示拒绝根据单据上的要求提货。请问,BANKC拒绝提货的做法是否合理?BANKC拒绝提货的风险与责任应由谁承担?(4分)

  2.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明适用UCP6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5分)

  3.出口公司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5月9日,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有效期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甲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甲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迟交单)为由拒绝议付单据。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5分)

  4.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凭规定单据收到了货款,货到我公司后经检验品质有问题,于是我公司急电议付行要求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4分)

  5.我国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4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3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外商在4月6日开来信开证。但由于该信用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作罢。请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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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案例分析题
  • 第2页: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BANKC拒绝提货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根据《URC522》,除非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应作成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果擅自这样做,银行无提货义务。发货人,即甲公司,应承担BANKC拒绝提货的风险与责任。

  2.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本案中,货物尽管是在不同的日期从不同的港口装船,但是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货港在信用证规定的区域内,并且装上了同一条船“胜利”号轮,运往同一目的港美国纽约港,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

  3.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予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该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但是,由于装船日期为4月28日,受益人甲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虽在信用证的效期内,但超过了《UCP600》第l4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要求,属于迟交单。

  4.这样做属无理行为。因为我方要求拒付,其实质是撤销信用证,而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的撤销未经受益人同意是不可以的,也是无法撤销的,至于钢材的品质问题,可以直接向出口人索赔。

  5.(1)我方如此处理不妥。(2)应吸取的教训有主要有:①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②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期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对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③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司,我方有权因买方晚开证将装运期作相应推迟。

  3.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IM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分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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