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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外贸业务员考试国际经济贸易法简答题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94

  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原告以违反保证质量条款起诉生产者需要哪些证明?

  答: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原告以违反保证质量条款起诉生产者需要的证明包括:

  (1)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有一定程度的保证;

  (2)原告根据销售者对其质量的保证而购买了其产品;

  (3)该产品没有符合或者没有达到销售者所保证的质量;

  (4)原告或购买者因此造成了损失。

  2.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

  以疏忽为理由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该产品的销售者或制造者主观上有过失。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原告只要证明某项产品有瑕疵并且引起了损失,就可向法院起诉追究销售者或制造者的责任,原告无须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错。即使被告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必须对此负责。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作了如何的规定?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作了如下的规定:

  (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定有: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有:

  (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此外,生产者还能主张受害人具有过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抗辩理由还包括缺陷是由于遵循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引起的。

  6.简述海关依职权保护的主要程序。

  答:海关依职权保护的主要程序包括:

  (1)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2)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3)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7.简述货物原产地的两个判断标准。

  答:货物原产地的两个判断标准是:

  (1)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

  (2)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8.简述《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答:《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是:

  (1)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

  (3)实行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4)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5)实行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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