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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7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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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 第2页: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CIF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案例1[案例摘要]
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法律问题]
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如何?
[参考结论]
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
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
[法理、法律精解]
按照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船上,交货时间应该为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时间作为证明,在海运的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因此,上海港作为卖方的装运港应该为卖方的交货地点,在港口装船完毕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

CIF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交货义务及合同的修改
案例1[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时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比利时公司的要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首先,合同规定的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而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事先也未通知对方延期,构成违约。其次,我方虽然事后向对方提出延长交货期(即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但对方提出加价的附加条件,而该附加条件并未得到我方的同意,故对合同交货日期的修改协议并未达成,交货日期仍以原合同规定为准。因此,我方于1995年1月交货属于单方面行为,于合同无据,比利时公司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并有权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期交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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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 第2页: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CFR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1[案情摘要]
的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法律问题]
1.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参考结论]
1. 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A7款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既已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卖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既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因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CFR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1[案情摘要]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法律问题]
1. 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2.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参考结论]
1.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 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3. 如何以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但是,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根绝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卖方无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本案的载货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的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该损失应该由国外买方承担。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如以CIF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平安险,因此,买方应该根据卖方提交的该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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