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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8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88

提单的证据效力
案例1[案情摘要]
1997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得尔”抵达日本港口,卸货时发现短少了560箱,价值7800美圆.A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运港就未能装足货物.
[问题] C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案例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是表明其已经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一经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即使能够证明货物短少是由于托运人未能装足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免除向收货人赔偿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导致货物短缺,他可以向托运人索赔.。综上所述,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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