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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1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2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案情摘要]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不准确。

  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 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 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法律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装船条件

  案例2[案情摘要]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支付条件。构成实质性条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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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案情摘要]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法律问题]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价格太高”的答复已经构成了拒绝

  案例4[案情摘要]

  我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国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法律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法理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即发盘并未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本案例属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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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问题]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律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根据公约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因此,我方未表示反对即构成了接收

  案例6[案情摘要]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 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法律问题]

  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未能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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