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11
倒签提单
案例1[案情摘要]
2004 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 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 “ 伊丽莎白 ” 号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 12 月 3 日 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 11 月 30 日 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12 月 15 日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 12 月 26 日 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 “ 伊丽莎白 ” 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 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 12 月 11 日 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克尽职责,完成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 其后果如何 ?
2. 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 为什么 ?
[参考结论]1. 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 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理分析] 依我国《海商法》第 72 条的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为装船的日期。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 装船。实际上,货物于 11 月 31 日才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单。 关于倒签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信用证付款的一个条件 。倒签提单,是在明知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倒签提单的后果: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丧失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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