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4
不可抗力
案例1[案情摘要]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案例2[案情摘要]
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一个国家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案例摘要]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法律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参考结论]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或无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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