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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17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45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案例1[案例摘要]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
(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雇用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 法律问题] 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 属于共同海损的:
(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
(2)雇用的拖船费用;
(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
(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
(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法理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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