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76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案例2]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4]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案例2]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4]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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