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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国际货物运输计算与案例分析题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13

  一、计算题
  1、我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记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HK$109,另外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
  2、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
  3、我按CFR价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长47cm,宽30cm,高20cm,基本运费为每尺码吨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3%,港口附加费5%,转船附加费15%,计费标准为“M”,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4、我某公司向东京某进口商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一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HK$280,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参考答案:
  1、解:30cm×60cm×50cm=0.09,0.09>0.04M/T
  因为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9来计算运费
  代入公式: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
  =0.09×109×100(1+20%+20%+10%)=HK$1471.5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是1471.5港元。
  2、解:1)45cm×35cm×25cm=0.0394c,0.0394c>0.03M/T
  因为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394来计算运费
  代入公式: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
  =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
  2)应该报FOB价是:FOB=CFR-运费=438-23.29=414.7美元
  答:该批货物每箱的运费是23.29美元,应该报的FOB价是414.7美元。
  3、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
  =0.47×0.3×0.2×367×100(1+33%+5%+15%)
  =0.0282×367×100×1.53
  =1583.46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为1583.46港元。
  4、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
  =0.2×0.5×1.2×280×100(1+30%+10%)
  =0.12×280×100×1.4
  =4704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为4704港元。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2、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5、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500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2、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日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3、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4、我方的损失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吨货物拖延到7页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装600M/T,这实际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依据的。
  5、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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