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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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相关费用的是( )。
A、FCA
B、FAS
C、FOB
D、EXW
2、象征性交货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
A、不交货
B、即交单又实际性交货
C、凭单交货
D、实际性交货
3、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来源:考试大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
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
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B、均由卖方承担
C、均由买方承担
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
6、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
A、货交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
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合同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
8、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
A、前者大
B、两者相同
C、后者大
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9、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
10、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
参考答案:
1、D 2、C 3、B 4、C 5、C 6、B 7、C 8、A 9、C 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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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比较CIF与DES的异同点。
2.试比较CFR与CPT的异同点。
3.试比较CFR与FOB的异同点。
4.试比较CIF与CIP的异同点。考试大(www.Examda。com)
5.试比较DEQ与DES的异同点。
6.试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
7.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参考答案:
1.(1)交货地点不同: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的船上;(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而DES是实际交货;(4)合同类型不同:按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按DES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5)卖方的义务不同:采用CIF术语,卖方在装运港交货,由卖方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属于代办性质,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并提交合同的运输和保险单据;而采用DES术语办理时,卖方在目的港交货,所办理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办理的,他必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至于是否办理保险事项,则由卖方自行决定。
2.实务中,常将CFR称为“海上CFR”,而将CPT称为“联合运输的CFR”,两者的区别如下:
(1)在运输方式上:CPT可使用于包括所有运输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而CFR则只能使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运输货物的交易。因此,前者的承运人可能是公路承运人或是铁路承运人、航空公司、联运承运人,承运人不必拥有运输工具,后者的承运人一般是船东租船人或船运代理人。
(2)在交货地点上:CPT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营业处所;而CFR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船上。
(3)在风险移转上:在CPT下,货物风险是以其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作为风险转移界限;而在CFR下,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上:在CPT下,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不必注明“On Board(已装船)”字样;但在CFR下,卖方应提供注明“On Board”字样的运输单据,此项运输单据必须可使买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而且,除另有约定外,尚须能使买方以转让单据或通知承运人方式将运输途中货物转售给下一买方,CPT术语的运输单据则无此项要求。
(5)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在CFR下,卖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一般地说,货物所有权就转移至买方;但在CPT下,不能仅通过交付运输单据,货物所有权便可转移 [除非其为可流通(转让)提单],因为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中所用的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不同。
3.主要相同点:
(1)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
(2)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3)货物风险均在越过出口港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
(5)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主要不同点:
(1)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运并支付运费,但在CFR下,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定舱并支付运费;
(2)在FOB下,卖方只须提供交货的通常交货证明以证明其已交货,只在买方有所要求时,才协助其取得运输单据,但在CFR下,卖方须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凭该运输单据,买方可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或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售;
(3)通常FOB多使用于由买方租船的交易;而CFR则多使用于通常的交易;
(4)在FOB下,必须约定装运港;而在CFR下,则必须约定目的港;
(5)在FOB下,常发生船舶已到港,而卖方无法交货,或货已准备好,船舶却未到港或迟到的情形,在CFR则无此种问题;
(6)在FOB下,在装载费用方面常发生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而在CFR下,则常发生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纠纷。
4.实务中,常将CIF术语称为“海上CIF”,而将后述的CIP术语称为“联合运输的CIF”,两者的区别如下:
(1)在运输方式上:CIP术语可使用在包括联合运输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而CIF术语则只能使用在以海运或内河运输的交易。
(2)在交货地点上:CIP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First Carrier)营业处所;而CIF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船舶上。
(3)在风险转移上:在CIP术语下,货物风险是以其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而在CIF术语下,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上:在CIP术语下,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不必注明“On Board”字样;但在CIF术语下,卖方应提供注明“On Board”宇样的运输单据。在CIF术语下,卖方所提供的运输单据必须可使买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而且,除另有约定外,尚须能使买方以转让单据或通知承运人等方式将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给下一买方,CIP术语的运输单据则没有此项要求。
(5)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在CIF术语下,卖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一般货物所有权就转移至买方;但在CIP术语下,不能仅通过交付运输单据而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若其为可流通转让提单除外),因为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中所用的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不同。
(6)费用承担不同:在CIF术语下,卖方须承担把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及保险费;但在CIP术语下,卖方须承担把货物运到目的地为止的运费及保险费。
5.(1)在交货地点方面:在DES术语下,卖方须在指定目的港于通常卸货地点的船舶上交货;在DEQ术语下,卖方须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交货。
(2)在风险承担方面:在DES术语下,卖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船舶上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为止;在DEQ术语下,卖方则须承担货物风险,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为止。
(3)在卸货费用承担方面:按DES合同交易时,货物如以班轮条件(Liner Terms)装运,则卸货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承担,如以租船装运,则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按DEQ术语交易时,无论以班轮条件Liner Terms装运,还是以租船装运,卸货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6.实务中,常将FOB术语称为“海上FOB”,而将FCA术语称为“多式联运的FOB”,两者的区别如下:
(1)在运输方式上:FCA可用于包括以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而FOB则只能使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
(2)在交货地点上:FCA下的交货地点在内陆的运送集散地或其他收货地点;而FOB下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船港船舶上。
(3)在风险转移上:FCA下的风险转移地点与运输工具没有关联,是以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时作为风险的分界点;而FOB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海(河)船的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上:FCA的交货地点在内陆,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时,货物尚未装上运输工具,因此对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只能做出笼统的规定:提供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常证明;但在FOB术语下,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必须表明货物已装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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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来源:www.examda.com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6、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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