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习题及答案
- 第1页:单选题及答案
- 第2页: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来源:考试大
D.凭规格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的增加幅度。
A.10%
B.5%
C.2.5%
D.1.5%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5.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
C.净重
D.理论重量
6.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8.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案价
D.议定价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
A.公制
B. 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参考答案:
1、B 2、A 3、C 4、B 5、A 6、B 7、B 8、B 9、A 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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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1、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大致有两种可能:
第一,进口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确定买卖商品的品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对卖方样品不满意,可以品质不符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实际交付货物品质与提供的卖方样品不符为由,提出索赔。
第二,进口商经常以下订单为由,要求提供卖方样品的真实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设计规格,以便在国内仿制,或要求其他生产商加工,或以该样品的品质要求其他供货商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单)中,加列保护对所提供样品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2、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3、: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
(1)10 000×(1-5%)=9500MT
(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设毛重均为54公斤,净重均为50公斤。现在卖方设计了三种唛头,请问选择哪种唛头最合理?
参考答案:
1.我方不应该理赔。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2.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第1种唛头设计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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