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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答案解析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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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参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2.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5.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6.D【解析】略。
  7.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8.B【解析】略。
  9.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0.C【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11.B【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12.D【解析】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13.B【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14.A【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15.B【解析】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16.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
  17.A【解析】略。
  18.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四条。
  19.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八条。
  20.A【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九条。
  21.B【解析】略。
  22.D【解析】略。
  23.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13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4.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25.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26.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27.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28.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29.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1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0.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
  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31.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32.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33.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34.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35.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36.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7.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38.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39.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40.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41.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42.B【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4.A【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八十五条规定,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人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45.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46.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47.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48.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规定,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49.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50.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
  定,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1.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2.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51.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52.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53.B【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54.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5.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56.A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其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57.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58.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磁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59.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60.A【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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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61.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62.B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63.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64.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165.AC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66.B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67.ABCD【解析】略。
  68.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9.A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70.ABCD【解析】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71.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72.A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731 A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74.A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75.AB【解析】略。
  76.ABD【解析】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77.ABCD【解析】略。
  78.ACD【解析】略。
  79.B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80.ABC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81.A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82.AC【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条。
  83.ABCD【解析】略。
  84.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五条。
  85.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六条。
  86.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九条。
  87.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
  88.A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89.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90.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的;(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I的;(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91.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92.B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93.A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94.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95.A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6.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7.AB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98.A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99.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0.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101.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102.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依法解散;(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03.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4.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105.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6.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107.A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08.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1109.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110.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S1)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1.ACD【解析】参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
  112.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3.A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 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114.B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负责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监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115.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116.A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
  117.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保证金标准;(五)结算流程;(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十)争议处理方式。
  118.B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19.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人“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120.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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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断是非题
  121.A【解析】略。
  122.B【解析】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123.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124.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条规定,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125.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26.B【解析】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127.B【解析】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128.B 【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129.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130.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131.B【解析】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32.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133.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条例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134.B 【解析】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35.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136.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137.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138.B l解析】《殷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l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139.A【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140.B【解析】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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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题
  14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142.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剔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143.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脊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144.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本案中,宁某有过错,期货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145.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146.A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47.AB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七至四十条规定,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148.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149.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对协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50.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151.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152.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153.AB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154.B【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2.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3.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4.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5.合并、分立或者解散;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55.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3.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4.违反规定收取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5.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6.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7.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8.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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