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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专门机关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43

  1.【真题难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后,甲的朋友教师戊作为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甲的取保候审 
  B.某法院决定对涉嫌分裂国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审,乙因工作需要须到外省市参加培训,则需经过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丙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市公安机关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丙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丁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决定取保候审,后因丁在一次传讯时没有及时到案,法院没收其已交缴的保证金,并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后仍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2. 【真题难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甲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正在考司法考试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3. 【真题难度】蓝天和白云因共同抢劫被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蓝天在住处执行,白云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  
  1.【答案】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A选项正确。 
  该法第6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本题B项中乙涉嫌分裂国家罪,故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故B项正确。 
  该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C选项为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错误。因此,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因此,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了两处修改取保候审原来规定之处。另两处分别考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和“同一机关,连续计算;不同机关,重新机关”的司法解释。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C选项是在住处监视居住,所以错误。
  该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项在侦查阶段,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所以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是考查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执行的,不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因为并没有和家属分开,所以不适用该款。故B选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据原刑诉法,只有被羁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性质上有些类似羁押,所以在刑期上规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羁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没有达到类似羁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监视居住在往年的考试中,一次都没有考查过,因为原来其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加之其执行上的难度,所以实践中其被运用也很少。 
  此次刑诉修改,把监视居住制度完全换脸了,把其从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摇身一变变成了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此对减低羁押率势必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加上对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做了较大幅度完善和增加,所以,其今年一定会成为重点考查对象。 
  本题既是从细节上对比考查了在住处执行和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区别,也希望考生在掌握立法重要修改点的同时,重点从这些规定上,从严、从细、从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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