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庭前审查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28
1.【真题难度】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真题难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真题难度】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前三个选项分别来自往年的三道真题。
A 选项考查的是考生不爱关注的点,也是程序中的细节。
B 选项考查复习法条和读选项的细致程度,是“改变管辖前后”还是“改变管辖后”导致结果一正一否。如果是这个知识点你会,仅仅因为没有认真读题而做错,你可要引以为戒了。这样的丢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测试题,都当成考场上做真题。
C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对检察院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满足的,特别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检察院再提补充侦查的申请,那法院就不予同意,这也是一道真题。其实,刑诉考查的内容不难,只要你把相应的法条记住了,记精准了,73分的题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是像民刑这样的实体法无法比拟的。
D选项考的是这次新修内容,避免不受限制的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
2.【答案】AC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及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知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题,A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C项描述的是紧急避险,说明丙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所以AC都属于检察长决定的情况,故当选。B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所以B项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也不当选。D项经补充侦查,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属于前述《高检规则》第28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由检察院委员会决定,故不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决定主体。
正确解答本题还必须结合刑法知识。属于轻伤还是属于轻微伤是判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依据。
特别要注意本题D选项,按照《检察院规则》,此项属于程序倒流的情形,并且在真题中多次给予考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此做了修改,相信此点必将成为2012年的重要命题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改成“被告人”才对。
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选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
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
【陷阱分析】本题ACD三个选项的考法都取之于真题,如果真题做好了,这三个选项应该能轻松拿下。另外注意A选项的后半句,并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题B选项是这次重要修改点,要准确把握。其实,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刑诉学的好不好,就看你掌握刑诉中的“应当”或“可以”好不好。
D选项考查的点已经被变换着考查。如审判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都出现在过真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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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真题难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真题难度】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前三个选项分别来自往年的三道真题。
A 选项考查的是考生不爱关注的点,也是程序中的细节。
B 选项考查复习法条和读选项的细致程度,是“改变管辖前后”还是“改变管辖后”导致结果一正一否。如果是这个知识点你会,仅仅因为没有认真读题而做错,你可要引以为戒了。这样的丢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测试题,都当成考场上做真题。
C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对检察院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满足的,特别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检察院再提补充侦查的申请,那法院就不予同意,这也是一道真题。其实,刑诉考查的内容不难,只要你把相应的法条记住了,记精准了,73分的题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是像民刑这样的实体法无法比拟的。
D选项考的是这次新修内容,避免不受限制的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
2.【答案】AC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及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知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题,A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C项描述的是紧急避险,说明丙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所以AC都属于检察长决定的情况,故当选。B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所以B项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也不当选。D项经补充侦查,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属于前述《高检规则》第28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由检察院委员会决定,故不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决定主体。
正确解答本题还必须结合刑法知识。属于轻伤还是属于轻微伤是判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依据。
特别要注意本题D选项,按照《检察院规则》,此项属于程序倒流的情形,并且在真题中多次给予考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此做了修改,相信此点必将成为2012年的重要命题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改成“被告人”才对。
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选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
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
【陷阱分析】本题ACD三个选项的考法都取之于真题,如果真题做好了,这三个选项应该能轻松拿下。另外注意A选项的后半句,并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题B选项是这次重要修改点,要准确把握。其实,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刑诉学的好不好,就看你掌握刑诉中的“应当”或“可以”好不好。
D选项考查的点已经被变换着考查。如审判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都出现在过真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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