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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强制措施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87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3. 【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C项是新增加的规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权利行使的阶段考生是否记清楚。 
  2.【答案】A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5款,A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所以B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3款可知,C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D选项错误,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D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条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个法条的细节内容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题角度,越是命题老师的最爱
  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 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会见通信权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涉案人员的权利和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此处2012年是必出题无疑的。 
  此题除了考查法条的准确记忆外,还考查了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权利的区别以及像期间期日这样大家复习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 
  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年考,况且与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在这样一个新老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释的力度会比往年下降一些,这对我们考生来说也算是一个机会,但关键的是要把法典内容准确记忆,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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