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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据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87

  1. 【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2. 【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3. 【真题难度】 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AB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修改二读稿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的并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自己无罪。所以C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才由检察院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D说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记忆,往往不容易从脑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规定与对原有内容的记忆又是不同的,这是今年司法考试刑诉题目给对原刑诉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个难题,而对第一次参加考试的非法本考生来说倒是一个机会。
  不过仔细让新内容覆盖原内容并不难,就是复习时,掌握住刑诉法修改为什么会作这样完善就轻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条背后的故事和理论,限于篇幅和时间,无法在此作一一详解,不过在三校的课堂上,大家就都能听到。 
  另外,我们的命题老师特别偏爱这种以偏概全的题目,如:
  1)06/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2)09/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陷阱分析】凡法条内有列举性的款项或内容,这样的法条,往往是命题的重点。如07年73题和75题,还有11年73题等等,这样的题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AB选项错误。 
  该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判定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以判定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陷阱分析】本题A选项,我们容易想当然的认为一般会在侦查阶段才会产生非法证据,然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予以排除而忽视法条规定侦查机关也有排除的义务所以漏选此项。D选项也是这种,如果对这个知识点没有记住,一般会想当然的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项特别还和上一题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种类相混淆,需要考生对比记忆。 
  C选项,一个选项联合了三个考点,考查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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