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下)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65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1. 一般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法律、法规授权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 委托主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等等。
2. 行政机关的办理程序。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实行“案卷排他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
3. 特别程序。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如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等等。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一)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着重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
1. 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2. 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于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3. 属地管辖制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即“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 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1. 一般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法律、法规授权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 委托主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等等。
2. 行政机关的办理程序。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实行“案卷排他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
3. 特别程序。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如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等等。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一)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着重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
1. 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2. 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于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3. 属地管辖制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即“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 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