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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四)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52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1.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洽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B.全部由张某自己负担
C.全部由轻生女子偿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偿付 
3.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自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4.对于轻生女子衣服的损失,( )。
A.由女子自己负担 
B.张某负责赔偿
C.大部分由轻生女子负担 
D.张某赔偿大部分 
5.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债权法律关系。 
2.【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疔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答案】B。解析: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4.【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5.【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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