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五)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82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3.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5.在执行过程中,若服装公司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服装公司对人民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 )。
A.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B.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C.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答案】A。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答案】CD。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答案】AB。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项正确。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3.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5.在执行过程中,若服装公司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服装公司对人民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 )。
A.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B.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C.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答案】A。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答案】CD。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答案】AB。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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