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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十五)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60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 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法律专家,依据法律规定 启动论证和审查程序,对大量银行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从中“挖出"了对消费者有欠 公平的八个方面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要求其限期改正。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法律专家对13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的79份合同文本进 行审查后,发现银行格式条款存在八类问题:  
  第一,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法律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 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某银行的《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规定: “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应由银行自身承担。
  第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某银行在《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 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利息,随意指定 保险额度,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第四,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如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有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 给消费者之嫌。 
  第五,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制订的消 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这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
  第六,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如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 证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的条款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
  第七,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如某银行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予、转移 、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
  第八,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 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近年来,我国居民对个人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的消费迅猛增长,这使得个人消费贷款 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 
  据了解,最近三四年以来,我国居民对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的消费迅猛增长, 这使得个人消费贷款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据业内人士透露,这项业务早已成为各 大银行增长最迅速的业务种类之一,为银行带来了滚滚财源。  
  然而,随着业务量的迅速攀升,问题也随之而来,有些缺乏诚信的贷款者借钱不还,成 了银行最为头痛的事情。于是,许多银行想到了抬高贷款的门槛来降低经营风险,这在客观上促成了一些“问题条款"的产生。此外,还有一些银行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针对消费者 制订的格式条款越来越苛刻,则令广大消费者无法忍受。
  来自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这样一条消息令人关注:近年来,几大限制性竞争行业的不公 平格式条款已成我省消费者的投诉热点,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约",以获取最大利益。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程东瑞分析认为,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订,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如 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是浙江省此次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主要审查人之一。 他指出,这次审查格式条款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因此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多银行过去以金融风险进 行推脱,但这更多只是个借口,银行设立这些“问题条款",最主要是想获取更多的利润。 
  此次,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了贷款合同的13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代表对消费 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许多代表诚恳地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金融业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认真对待各自存在的问题。 
  一位来自国有大商业银行的代表更是使用了“双赢"这个词来形容银行业应追求的目标 。他说,完善格式条款不仅对消费者有益,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因为消费贷款市场只 有走向规范化才能进一步做大,银行只有规范化运作才能真正做强。
  这位代表的观点得到了他的管理者——浙江省银监局代表的赞同。浙江省银监局有关负 责人表示,完善格式条款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公平维护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副局长吴干冰认为,现有银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银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不但广大消费者不答应,也不利于银行自身在激烈的国内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在未来国际银行的竞争中 ,这些问题也有可能成为国内银行的“软肋"。 
  在“问题条款" 被曝光之后,很多消费者向工商部门询问银行的合法贷款合同什么时候出台,已支付的不合理保险费该如何追回。还有一些消费者问,自己在签买房贷款合同时支付了1000多元的保险费,现在该怎样追回这笔费用?但有关部门对此回复说,因涉及面太广,退回不合法的相关费用的可能性不大。 
  据介绍,浙江省工商部门在审查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 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正式备案并予以公布。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5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参考答案
  1. 观点提炼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法律专家对13 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的79份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银行格式条款存在八类问题。而这些格式条款的产生,有些是由于不诚信的贷款者借钱不还导致银行抬高贷款的门槛来降低经营风险所制订的, 还有一些是部分银行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针对消费者制订的。但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 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对策分析
  (1)对霸王条款进行全社会征集,评出霸王条款。
  (2)由行业组织,拟订合法的规范的合同,防范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出现。
  (3)建立霸王条款投诉机制,监督强势地位的企业制订霸王条款。
  (4)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应大力加强。
  (5)政府应加强宣传,让消费者了解什么是不合理条款。
  3.参考文章
  根除“霸王条款"需要形成社会合力不知从何时起,社 会上的一些单位在进行某种交易前,逐渐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即由卖方先设定一些单方面的固定条款,而且这些条款不容更改。于是,人们把这种条款叫做“霸王条款"。
  据《北京娱乐信报》8 月26日报道,中消协日前公布了当下金融领域中存在的6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包括: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银行强定保险人 ,指定律师你买单;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中消协认为,这些“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 型的有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  
其实,中消协类似的“炮轰"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不少行业都曾被中消协点过名。以前 ,人们的目光多集中在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现在,不仅这些行业、领域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他一些行业或领域也有效仿的趋势。最近,媒体不时披露诸如“健身消费卡"不退、酒楼收“茶位费"等一般消费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所有这些说明,交易中不公平条款是 普遍存在的。
  按常理讲,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交易中的规则应体现平等原则。现在,“霸王条款"之 所以被“口诛笔伐",原因就在于其破坏了这一规则,它使交易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发生了倾斜。这种行为,实质是卖方借助其经营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不仅为法律规则所 不容,同时也是文明社会的“污点"。
  应该说,在“霸王条款" 的问题上,一些行业或领域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性质也是心知肚明的。既然如此,一些人为什么仍要乐此不疲呢?原因在于,这样做能够给他们带来好处。从经营上说,由于事先限制了消费者的对抗权,因此,即使他们的经营行为存在某些 瑕疵,消费者也不能依据交易原则进行追讨。这样,他们就可以随意利用“霸王条款"给自 己设定的交易优势,赚取高额利润。从精神偏好来说,这样做能够给一些人带来优势感,使 他们觉得自己有超越他人之上的优越感。从交易习惯说,自古我们就有“店大欺客"的说法 ,“霸王条款"不过是这一陋习的现代版本。  
  显然,“霸王条款"对经营的一方来说是有利无害的,因此,我们很难指望经营的一方 会主动予以纠正。而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又不可能对经营一方形成对等的制约,单靠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可能改变和约束不公平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只有依靠强大的外力 规制才可能根绝“霸王条款"。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对于“霸王条款"的声讨可谓不遗余力。然而, 市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似乎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由此可见,根除“霸王条款",单靠“炮 轰" 还不够,单靠消费者协会也不够。要想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好,要想使消费者协会更有作为,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消费者和消协才能够真正拥有维护自己消费权益的法律手段,消费者也才敢于依法维权,新闻媒体也才能放手进行舆论监督。如此形成的社会合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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