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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模拟试卷及答案12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85

一、背景材料:
    (1)2000年1月9日晚上8时许,某报编辑部的传真机吐出了一份传真,发件人是大名鼎鼎的王海。从王海开始打假,该报记者就开始进行报道,在王海打假的数年经历中,曾多次接到过王海给本报记者的传真文件,然而,此次的传真文件却非同寻常:在传真封页上,标明此为“急件”,传真文件的标题为“重要通知!!!”、“揭开黑幕”、“谁是真正的‘护假者’情况通报会会议通知”。传真文件内容更是刺激:兹鉴于《辽沈晚报》配合造假企业的恶意炒做(原文如此) 给王海先生造成了恶劣的不良影响,为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王海先生定于2000年1月11日下午14:00在保利大厦二层第三会议室召开情况通报会。
    (2)2000年1月4日,《辽沈晚报》刊载了署名“本报记者特别行动组”的文章,题为《特别报道:王海“假打”?》,爆出了这一轰动一时的新闻。这篇报道记述了王海的“假打”,揭露打假英雄王海现在居然与造假者通弊合作,而且,文中记述了《辽沈晚报》记者亲身前往北京暗访,结果是疑窦大增。
    据《辽沈晚报》的报道,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客居沈阳的四川青年李长兵(化名)于1999年11月20日,与王海联系,说:“我是个经销低压电器的,现在我们沈阳又出现了一个做同样买卖的对手,他的实力比我强,我们两家都是靠卖假为生的,但如今他抢了我的买卖。我想通过你把他们整垮。但你必须要保护我的利益。”王海答应可以操作。
    (3)1999年12月5日上午,李长兵到北京,王海指定李住进了东直门附近的总参第一招待所。经过两个小时的密谈后,双方基本谈妥。去年12月6日上午 10时,李长兵从招待所的传真室得到了王海发来的这份合同书草案。李看后又将王海约到招待所,执意要将“我也是售假者,你不能打击他的同时整到我”形成文字在合同书中体现。据李长兵讲:自称王海的人说这种东西只能口头承诺,“如果写到合同里就不合法了”。为了得到这一合同,李长兵交上2万元定金,与王海签订了合同。李长兵将自己几次与王海的谈话录了音。
    (4)这则新闻迅速引起了强烈反响。打假英雄王海与售假者联手,这则新闻的意义非同寻常。实事求是地说,无论王海打假是对是错,王海自1995年开始的打假历程,对中国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都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没有王海的打假,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工作会是另外一个样子。对王海现象的讨论,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深入人心。
    (5)2000年1月5日,《北京晚报》刊发了报道(王海坦陈“吃黑”:不要白不要),王海承认,他确实收了李长兵的2万元定金,并已经入了大海公司的账户。“我收他的钱也是将计就计。”
    (6)1999年11月25日,河北任丘的王先生找到王海,说他是低压电器经销商,发现浙江.有一家生产假冒伪劣低压电器的厂家,希望与大海公司合作,将这家工厂整倒。12月1日,王先生再次来到北京,此次,他直接表明身份,详是津成电线电缆集团(以下简称津成,王海前不久曾在大连戳穿了津成大连销售点卖假冒伪劣低压电器的真面目)派他来的,希望王海不要再追着津成不放,给津成一条活路。如果王海答应,津成将支付10万元作为答谢,付款日期定在 12月底。但王先生至今再也没有和王海联系。    ,
    (7)就在王海与王先生接洽的同时,李长兵11月29日也和王海联系上了,而且所委托的事情非常类似。两件事情都赶在一块了,王海起了疑心。在和李长兵见面时,王海问李长兵是否知道津成事件,李长兵矢口否认。王海觉得事情更加可疑:津成事件在业内影响非常大,而且在辽宁《半岛晨报》报道时,李长兵没有理由不知道。再加上李长兵几次三番说明自己也是卖假货的,并要求将一事实写进合同。王海根据这两个可疑点断定,李长兵是津成集团派来“下套儿”的。
    (8)“既然是对方想整我,我也不能轻易放过对方。白白送上门的2万元不能让它溜走。更何况收了这些钱后,有助于和李长兵进一步保持联系,直至将事情弄清楚。我们也做了将骗子人钱并获,扭送公安机关的打算。”王海直言不讳。
    (9)此次事件的中心人物有两个,一是王海,另一个则是神秘的“李长兵”。李长兵是谁?他为什么这样做?2000年1月6日《辽沈晚报》刊登了对李的专访,李长兵说:在我的个人发展历程中,我也在不断地寻找着出名的机会。王海是个神秘的新闻人物,而揭开他神秘面纱的人也是会出名的。等我出名以后,我也会成为有新闻价值的人,这将为我今后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       (10)2000年1月5日晚间,王海将题为《谍中谍——一场欺诈与反欺诈、算计与反算计的斗争》的文章传真至各新闻媒体,直指向其“下套子”的李长兵的幕后黑手为一家名为“津成”的伪劣电线制售集团。
    (11)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幽灵”线缆厂家大连现形》,报道了《南方周末》记者与王海的调查,揭示了两家电线电缆厂家在大连 “劣币驱逐良币”的离奇现象。其一就是“津成电线电缆集团大连销售中心”。1999年6月16日下午,王海开办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员在 “津成”购买了电线,送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除一种电线因长度不够检验而未检外,大海公司购买的电线全部为不合格产品。
    (12)1999年7月25日,大海公司完成了一份15页的《大连伪劣线缆泛滥状况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了他们对大连市线缆市场了解到的情况,以及他们到天津市、河北省等线缆产地调查到的情况。大连市市委书记、市长薄熙来和其他两位副市长随后都作出了“严肃查处”的批示。
    (13)王海对新闻媒体指称李长兵的幕后黑手是“津成”,津成则是伪劣电线制售集团。那李长兵究竟与津成有没有关系呢?2000年1月6日,李长兵招集全国各大媒体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终于公布了他的真实身份:王敏——沈阳津成电线电缆销售中心经理。
     在这次会上,李长兵,即王敏代表津成说,“王海与我们企业的纠葛,我们一方面找媒体澄清,一方面向有关部门报案,但很多媒体不愿介入我们的事,有关部门又会对关于王海的投诉过分谨慎,一旦王海进行狡辩,我们也达不到澄清事实的目的。为了引起媒体的注意,我们才让王敏化名李长兵与王海去签合同。事实证明,通过这一策划我们的事的确得到了关注”,“选择《辽沈晚报》也非常偶然,我们只是想选择一家在东北影响最大、反应最快的媒体,之所以在沈阳选择,是因为‘李长兵’住在沈阳。带子(说话录音)又是他亲自录的,只有他本人拿着带子去找媒体才会有说服力。为了让计划顺利实施,我们没有向任何媒体泄露真实身份,包括《辽沈晚报》。”
    (14)2000年1月7日上午,津成公司将一纸诉状递到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北新桥工商所,投诉王海开办的北京市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越权经营,使津成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一事。
    上午9时,津成公司经理助理林x、沈阳销售部经理王敏(化名李长兵)来到北新桥工商所投诉接待办公室。林x说,王海的大海公司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是经济信息咨询,可他们却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私自调查他们公司的产品。而津成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没有虚假可言。北新桥工商所副所长李增顺说,消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打假的权利,对于合法的打假行为他们表示支持,如果打假行为违反法律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5)王海得知津成投诉后说,他已准备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起诉津成公司侵害他的名誉权。
    (16)1月10日,津成公司的王中秋表示,“津成”在一两天内就要在大连把王海告上法庭,起诉的内容包括敲诈勒索、侵权、虚假报道,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并赔礼道歉。
    (17)在保利大厦的一间会议室中,王海面对几十名记者,几乎可以说是愤怒地通报情况。情况通报会长达一个多小时,王海一直站在那里说话。在会上,王海说,将起诉津成和《辽沈晚报》。
    (18)在王海散发的起诉状中说,2000年1月6日,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败坏名誉。他们在散发的材料中说我“参与企业的恶性竞争。”“王海受人指使参加不正常竞争已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有一个惟利是图的幽灵在王海的心里。”这些人身攻击的语言已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被告《辽沈晚报》报社未查明事实真相,仅仅按照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说法就贸然以王海“假打”为题发表文章,做失实的、不客观的、断章取义的报道,损害了我的名誉。我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曾经发表过此类文章的报纸杂志上,以同样位置,同样次数、同样版面,公开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19)王海向某报提供了更多的关键性资料,用以表明,王海与李长兵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道这是一场骗局,并且,他是有意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津成露出真正面目。王海说,从主观动机上讲,他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线索,可以获得丰厚奖金。他完全没有必要放弃政府的高额奖金(据王海介绍,此次对线缆的打假,估计总共能获得50万元左右的奖金),而收取制假企业的钱(在王海与津成的谈判中,津成提出给10万元,王海提出40万元)。
     (21)李长兵出示了1999年12月6日王海发来的合同书草案显示,合同书的“甲方(李长兵)的义务”包括:
     乙方(公司)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用、调查人员人工、取证、公证、检测等费用。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进行以上所述委托事项的首期报酬定金。
    甲方须在侵权人(即李长兵所谓的对头)被执法单位立案查处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进行以上所述委托事项的报酬。        甲方须在当地报纸对侵权人的售假行为进行报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进行以上所委托事项的报酬。
    甲方须在执法单位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获假货价值(以执法单位的处罚决定书为准)的5%向乙方支付报酬。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假货样品的费用。(实报实销,但是此费用可以通过执法部门追回)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  申论模拟考试卷参考范文  ######

1.这是一起打假与“假打”相互纠葛的经济案例。通过造假者为自身利益驱动而设圈套引导打假者违法的荒诞行为,揭示了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和打假斗争历程的曲折性和艰巨性。

2.继续支持王海等人在合理、合法前提下的打假行为。王海自1995年开始的打假历程,引导了中国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自发斗争,对于消费市场的成熟起了推动作用。如果没有王海的打假,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运动仍将处于蒙昧状态。
    对于本案精心策划的设圈套让王海钻的预谋,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李长兵和王海所签的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是无效合同。因为它具备了无效合同的两个法律要件:首先是恶意串通,合同双方的动机都不纯;其次签署合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重要的是,借这一扑簌迷离、真伪交错的打假纠纷案展开全社会的讨论,以启迪和强化消费者的权力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知法、懂法水平。

3.(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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