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二)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60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资料
1985 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该文《人民日报》于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做了报道。之后,上诉人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扩大不良影响,使王发英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刘真将她的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编辑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付给刘真稿酬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了上述作品,发行478000册,付给《女子文学》编辑部编辑费80元,付给刘真稿酬159元。《江河文学》编辑部将刘真作品原稿内容做了某些删节后,以《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付给刘真稿酬130元。《文汇月刊》编辑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姓名和地名做了更改,对部分侮辱性语言做了删节,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付给刘真稿酬192元。
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刘真和发表、转载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柬刘真及四家杂志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刘真答辩认为,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如实报道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女子文学》编辑部答辩认为,他们在刊登刘真作品前,对作品内容进行了核实,根据文责自负精神,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文汇月刊》编辑部答辩认为,采用刘真作品时,已将原题改为《黄桂苹浮沉记》,对作品中的人名、地名、部分侮辱性语言、内容进行了删改,以艺术虚构的小说形式发表,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均未作答辩,经两次合法传唤亦未到庭。
根据上述事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侮辱原告王发英的人格,侵害她的名誉权;而且将作品投给几家杂志编辑部发表,进一步扩散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刘真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在发表刘真作品时,对文中侮辱性内容不仅未予删节,而且增配贬损原告名誉的标题和插图,扩大了不良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转载了刘真的上述作品,发行数量较大,影响面较广,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所属的《江河文学》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行数量较小,并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文汇月刊》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表时更改了作品的题目和原告的姓名,删去了部分侮辱性语言,影响较小,应负一定责任。
根 据上述事实和各被告的责任,原告王发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判决:
被告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编辑部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应承担侵害原告王发英名誉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可免除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此项责任。
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真、《女子文学》编辑部不服一审判决,以他们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为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摘自《案例分 析》)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如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2.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宇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分)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似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分)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资料
1985 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该文《人民日报》于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做了报道。之后,上诉人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扩大不良影响,使王发英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刘真将她的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编辑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付给刘真稿酬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了上述作品,发行478000册,付给《女子文学》编辑部编辑费80元,付给刘真稿酬159元。《江河文学》编辑部将刘真作品原稿内容做了某些删节后,以《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付给刘真稿酬130元。《文汇月刊》编辑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姓名和地名做了更改,对部分侮辱性语言做了删节,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付给刘真稿酬192元。
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刘真和发表、转载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柬刘真及四家杂志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刘真答辩认为,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如实报道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女子文学》编辑部答辩认为,他们在刊登刘真作品前,对作品内容进行了核实,根据文责自负精神,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文汇月刊》编辑部答辩认为,采用刘真作品时,已将原题改为《黄桂苹浮沉记》,对作品中的人名、地名、部分侮辱性语言、内容进行了删改,以艺术虚构的小说形式发表,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均未作答辩,经两次合法传唤亦未到庭。
根据上述事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侮辱原告王发英的人格,侵害她的名誉权;而且将作品投给几家杂志编辑部发表,进一步扩散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刘真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在发表刘真作品时,对文中侮辱性内容不仅未予删节,而且增配贬损原告名誉的标题和插图,扩大了不良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转载了刘真的上述作品,发行数量较大,影响面较广,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所属的《江河文学》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行数量较小,并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文汇月刊》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表时更改了作品的题目和原告的姓名,删去了部分侮辱性语言,影响较小,应负一定责任。
根 据上述事实和各被告的责任,原告王发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判决:
被告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编辑部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应承担侵害原告王发英名誉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可免除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此项责任。
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真、《女子文学》编辑部不服一审判决,以他们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为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摘自《案例分 析》)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如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2.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宇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分)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似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