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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第四篇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54

第四篇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二)背景材料: 
1.学校强行“分流”,学生被迫“就范”。据余某回忆,在高二毕业进行分流考试,学校不公布成绩,成绩是良的她,竟然六门功课中四门不及格,物理、数学都考20多分。她所在的高二(3)班36名学生被要求分流的有19名。事后,她得知即使是最好的学生,也有两门不及格。 

2. “这个学校的高考升学率全区第一,超过了重点中学。我们都成为高考升学率中被事先剔出的分母,学校不应该这样弄虚作假。”在自愿分流的说法下,余某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留级,要么分流。记者曾经在三份家长签署的自愿分流协议上,看到过如下字样:“本人和家长都不是自愿只是服从学校安排。”还有两名家长签字后附注:学校须帮助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3.为了自己的女儿能够完成高三学习的权利,余某的父母由此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奔波,找区教委,找市教委、寻求新闻单位的帮助。而在多方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将孩子转学到私立学校。 
4.事隔一年半,被学校认为考不上大学要求分流的学生余婷婷,在私立中学完成了高三课程后考入联大。去年,她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将原学校送上了法庭。 
5. 在法庭上记者了解到,去年这些分流班里的学生,在参加完成人高考后,大多参加了普通高考,并有部分学生考上了大学。原告方认为,选择上普高,家长们是奔着高考的,学校并没有在一入学时就告知家长会有大比例的分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分流属于强制性,致使学生被迫转学,造成经济、精神上的损失,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转入私立学校的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原告同时认为,被告方举办的分流班属于非法办学,既无办学许可证,又无教委批件。 
6. “这只是讨个说法。”余某告诉记者,在转学后她就有了这个想法。在过去的一年半中,除了正常的学习外,她的大量业余时间全用在了研究法律文件上。现任校长曹力认为,分流有国家相关规定,原告方属于自愿分流,原告分流后再次选择受教育的方式,转入私立学校,该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的升学考试高难度、超标准的试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搞分流,也是进行教育方式的一种尝试。” 
当庭并没有公布审判结果。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答案参考:
1. 这是学生状告学校侵犯教育权利案。余某高二学年结束时被学校要求分流,不得已进入私立中学,完成高三学业后顺利考入大学。在获得了胜于雄辩的事实结果后,愤然状告母校,控告学校实行强制性分流,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 
2.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的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理由妨碍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权,都难逃侵犯他人基本权利这嫌疑。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妨碍学生行使受教育权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教育对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至大力推进科教事业,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对中国在21世纪参与国际竞争,跻身世界强大民族之林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当前教育改革要不断深化,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必须从思想观念上、从制度设计上、从实际行为上坚持维护学生及广大公民的受教育权;要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确保升学率、提前为学生“找出路”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不但于理不通,而且于法不容,必须严格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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