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申论冲刺预测试卷(四)答案
2012-12-30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44
参考答案
1.
自律和诚信建设,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建立自律、诚信长效机制,因此要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①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及其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如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要求在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③进一步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根据各地实际,认真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服务活动,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服务内容经常化、制度化。
④完善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
⑤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工作。民政部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合作,大力宣传在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各地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注意宣传有关的大型主题公益活动。
⑥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要研究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并将之制度化。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本单位的同志、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索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问题。
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这项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指导工作,注重整体推进,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认真总结,努力探索,切实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2.
如何建设诚信社会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古人云:“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风渐进,在带来高新技术、科学管理经验的同时,也诱发了一些人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诚信的缺失,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的确立,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对诚信的认识越来越明晰,对诚信的呼唤也越来越紧迫。诚信是立人之本,更是立国之基。诚信会给我们带来约束,但更会让我们享受到遵守规则的快乐。诚信是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重新建设起诚信社会。如何重新建立起诚信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建设
诚信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家“十五”计划报告中曾提出,“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通俗地说,就是不能是诚信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当社会中的公平和正义被破坏的时候,诚信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界。在公平和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诚信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形成的说假话的习惯,在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说假话可以升官提干,必然会造成一种示范效应。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必将吃亏。
诚信固然是规则的基础,但是没有规则,诚信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无论以什么方式倡导诚信,都不如以实行法制来增进诚信。例如,中国封建社会一贯倡导诚信的道德原则,但是德治从来就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效果,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没有脱离人治的框架。相反,现代西方国家厉行推行法治,结果,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诚信的程度与规则治理的程度密切相关。在完善的竞争机制中,诚实的人比诡诈的人更放松(因为诚实的人没羁绊,也不设防,他们不需要借助更多的辞令、表情,包括身世来解释自己),因而就更有智力和精力来获得成功,而缺少信用的人就会因为信用危机而被淘汰出局。但是,在不完善的竞争机制中,诚实的人除了吃亏之外,还怕被别人低估自己的智力水准,因而迫使许多人把诚实隐藏起来或者干脆放弃。然而,完善的社会竞争机制,首要的就是规则的健全。
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信用将是企业走向国际社会的通行证,因此政府要立即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守法经营、有序竞争。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仅靠自律不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不可能建立起诚实信用体系。事实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信用体系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同时,政府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从司法和执行环节上严格地把这些法律落到实处,使诚信法律规范成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实际行动。比如说,对造假、售假之类的欺诈者,除了规定要给予其经济上的重罚之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古往今来,矫枉必须过正。唯有使欲失信者不敢失信,才会促使其不想失信。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规则缺失、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制裁乏力,势必使失信者和假冒伪劣尝到甜头,结果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诚信者必吃亏,欺诈者能得利”的普遍心态,这是非常可怕的。要改变这种心态,只在舆论上提倡诚信,在实际生活中却听任欺诈者得利,诚信者吃亏,那么,关于“诚信”的说教只等于是一种假道学。所以,构筑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借助外力的制裁力,使人们从其失信的后果中感受到失去诚信带来的痛苦。
(二)发挥道德示范作用
当前,要保护好“诚信”资源,我们还要发掘我国“诚信”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诚信道德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前些年有一个口号,叫做“从我做起”。作为一种自律,这是不错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个口号又是不够的。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层面上,“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官员的诚信道德形象。在我国目前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从上做起”无疑应当是诚信道德重建的现实开端。
党政部门处于社会体系的核心位置,必须发挥在诚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政府个别部门信用的缺失,其表现是多元的,比如朝令夕改、形式主义、有法不依等,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建设诚信政府,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干部要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信守承诺,取信于民。
(三)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
第一,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有专家指出,中国入世,面对的最大风险是规则意识不强。一是不懂规则,犯了规还不知道结在哪里;二是不按规则办事,犯了规还强词夺理。
第二,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
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机制,建立诚信监督和惩罚体系。我们应当加快建设诚信社会的步伐,让社会沐浴在诚信的灿烂阳光中。
1.
自律和诚信建设,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建立自律、诚信长效机制,因此要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①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及其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如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要求在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③进一步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根据各地实际,认真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服务活动,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服务内容经常化、制度化。
④完善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
⑤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工作。民政部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合作,大力宣传在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各地要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注意宣传有关的大型主题公益活动。
⑥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要研究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并将之制度化。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本单位的同志、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索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问题。
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这项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指导工作,注重整体推进,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认真总结,努力探索,切实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2.
如何建设诚信社会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古人云:“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风渐进,在带来高新技术、科学管理经验的同时,也诱发了一些人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诚信的缺失,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的确立,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对诚信的认识越来越明晰,对诚信的呼唤也越来越紧迫。诚信是立人之本,更是立国之基。诚信会给我们带来约束,但更会让我们享受到遵守规则的快乐。诚信是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重新建设起诚信社会。如何重新建立起诚信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建设
诚信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家“十五”计划报告中曾提出,“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通俗地说,就是不能是诚信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当社会中的公平和正义被破坏的时候,诚信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界。在公平和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诚信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形成的说假话的习惯,在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说假话可以升官提干,必然会造成一种示范效应。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必将吃亏。
诚信固然是规则的基础,但是没有规则,诚信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无论以什么方式倡导诚信,都不如以实行法制来增进诚信。例如,中国封建社会一贯倡导诚信的道德原则,但是德治从来就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效果,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没有脱离人治的框架。相反,现代西方国家厉行推行法治,结果,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诚信的程度与规则治理的程度密切相关。在完善的竞争机制中,诚实的人比诡诈的人更放松(因为诚实的人没羁绊,也不设防,他们不需要借助更多的辞令、表情,包括身世来解释自己),因而就更有智力和精力来获得成功,而缺少信用的人就会因为信用危机而被淘汰出局。但是,在不完善的竞争机制中,诚实的人除了吃亏之外,还怕被别人低估自己的智力水准,因而迫使许多人把诚实隐藏起来或者干脆放弃。然而,完善的社会竞争机制,首要的就是规则的健全。
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信用将是企业走向国际社会的通行证,因此政府要立即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守法经营、有序竞争。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仅靠自律不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不可能建立起诚实信用体系。事实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信用体系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同时,政府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从司法和执行环节上严格地把这些法律落到实处,使诚信法律规范成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实际行动。比如说,对造假、售假之类的欺诈者,除了规定要给予其经济上的重罚之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古往今来,矫枉必须过正。唯有使欲失信者不敢失信,才会促使其不想失信。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规则缺失、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制裁乏力,势必使失信者和假冒伪劣尝到甜头,结果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诚信者必吃亏,欺诈者能得利”的普遍心态,这是非常可怕的。要改变这种心态,只在舆论上提倡诚信,在实际生活中却听任欺诈者得利,诚信者吃亏,那么,关于“诚信”的说教只等于是一种假道学。所以,构筑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借助外力的制裁力,使人们从其失信的后果中感受到失去诚信带来的痛苦。
(二)发挥道德示范作用
当前,要保护好“诚信”资源,我们还要发掘我国“诚信”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诚信道德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前些年有一个口号,叫做“从我做起”。作为一种自律,这是不错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个口号又是不够的。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层面上,“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官员的诚信道德形象。在我国目前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从上做起”无疑应当是诚信道德重建的现实开端。
党政部门处于社会体系的核心位置,必须发挥在诚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信用状况表明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政府个别部门信用的缺失,其表现是多元的,比如朝令夕改、形式主义、有法不依等,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建设诚信政府,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干部要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信守承诺,取信于民。
(三)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
第一,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有专家指出,中国入世,面对的最大风险是规则意识不强。一是不懂规则,犯了规还不知道结在哪里;二是不按规则办事,犯了规还强词夺理。
第二,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
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机制,建立诚信监督和惩罚体系。我们应当加快建设诚信社会的步伐,让社会沐浴在诚信的灿烂阳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