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考前大冲刺之仿真题(六)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给定材料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由人民网强国论坛、中国政府新闻和民政部网站联合举办访谈。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王副司长。如果您对我国的社会救助有什么疑问或者建议,现在就可以发帖留言,参与到今天的讨论中来。
【王司长】: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司长请您先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好吗?
【王司长】:谈到社会救助的概念,我国的公民由于自然、社会或者个人的原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45条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就是具体救助他们的生活困难,是一种具体的保障措施。社会救助主体是政府,同时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大体分三个层次:一个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比如说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五保户供养,还有灾民的生活救助。第二个层次就属于专项救助,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以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包括司法方面有什么困难,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专项救助。第三个层次就是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就是在平时遇到一些临时的困难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同时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方方面面对你进行帮助。主要是这三个层次。
现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灾民的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五保户供养,还有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另外像教育救助、司法援助、住房救助等由国家的相关部门负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
民政部低保司主要负责最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时也负责一部分的专项救助,比如城乡医疗救助,这是属于专项的。现在,整个民政部低保司负责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大体情况是这样的,城市低保制度是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始建立,最早是上海1993年开始探索试点,1997年国务院下达文件以后,到1999年全国这项制度已经基本在所有的城市和县城普及了,后来覆盖到所有的非农业人口。这个制度的特点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生活标准都可以申请这项制度,这个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到了2002年年底,大体已经做到了应保尽保,在最近几年的时间,全国最低保人数基本上稳定在2200万左右,到今年8月底,全国低保人数是2229万人。1~8月份全国发放的低保资金134亿,人均救助水平每人每月75元,全国的低保标准平均是158元(每人每月)。
到今年8月份,全国农村已经纳入最低保障的人数达到1152万人,农村的低保平均救助水平是每人每月36块钱,农村特困户救助相对标准低一些,到8月底救助人数是710万人,救助水平每人每月只有16元。
第三个方面就是农村的五保户供养制度,这个制度是1956年我们国家已建立起来,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五保户农村供养工作条例》,整个五保户供养基本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所谓“五保”就是对农村“三无人员”。“五保”的内容就是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对他们进行保障。从去年开始,随着我们国家农村税费的改革,整个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是通过存、提、留来提供资金保障这些人的生活,随着税费体制的改革,农民现在既不交税也不交费,整个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改由各级财政承担,从去年开始工作调研,今年年初国务院对“五保条例”进行修订,今年10月1号已经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五保供养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进行负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农村五保供养的五保对象是470万人,根据最近几年的统计,大体年平均保障水平在1千元左右,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人数现在有80.6万人,比现在高一些,平均将近1600块钱。
另外还有两项工作就是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这两项工作是民政部门最近几年刚刚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的新的工作。农村医疗救助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民政部、财政部和卫生部三家联合出台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4、2005、2006年通过三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在目前我国凡是有农村人口的市、县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
到今年的上半年,(这个统计数据是按照季度来的),整个农村医疗救助的人数是1250万人,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资助了1121万人参加了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另外,又对129万人进行了直接的医疗救助。整个平均救助水平是每人403元。城市医疗救助是从2005年3月刚刚开始起步,到现在有一年多的时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当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同时还有地方政府认定的一些特殊的需要救助的对象。去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四个部门起草的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不像农村推行的速度那么快,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2005、2006年主要在全国进行试点,然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全面推开。
据我们最新的统计数据,到了今年6月份,全国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城市和县已经达到了1475个,大体占现有全国市县区的51%,已经超过一半了。原来的印象是每个地方不少于五分之一。现在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所以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现在有一半的时间已经建立了这项制度,可能要不了五年,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也会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城全面铺开。城市医疗救助的人数因为还在起步和探索试点阶段,到今年的6月份,救助的人数是86万人,救助的资金是3.7亿,每人/次的救助水平是433元,比农村医疗救助略高一些。?
【主持人】:王司长介绍得非常详细,可以说在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社会救助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社会救助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什么关系?
【王司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城乡的收入分配,包括贫富悬殊之间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而且多次强调,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救助体系建设。
大家也非常清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从广义来说,我们所从事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和构建和谐社会有关系,只不过有些关系紧密一些,有些关系相对松散一些。我个人认为,社会救助工作与和谐社会构建有非常紧密的关系,或者说是更加直接的关系。因此,社会救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增长,我国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都得到很大改善。在收入分配上,改革开放前,所有的社会成员收入都是处于低水平的平均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态得到了根本的改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拉大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并显现出来。应该说,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全社会各个方面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而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最大障碍之一。社会救助属于二次分配范畴,针对社会贫困的群体,提供直接的现金救助和物质帮助,使他们的收入得到最直接的、明显的改观,这肯定对缩小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有明显作用。
第二个方面社会救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不会自发的为困难群体提供保护。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可能因为个人、自然、社会,不论是哪方面的原因都可能造成贫困。如果得不到外在的帮助,就难以生存下去。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时,社会和谐当然更无同谈起。政府和社会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员提供帮助,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我想这既是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反映,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使他们感受互助社会价值观的同时,能够对政府,对社会成员充满认同和信任,不至于分离于社会之外。
第三个方面社会救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正。社会公正应该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意。市场经济虽然充满了竞争,但也必须考虑社会公正问题,否则必然会导致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分裂。一个陷入贫困的家庭,不一定会嫉妒一个非常富有的家庭,但很可能因为自身竞争力不足,而对这个社会产生不满。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贫困家庭肯定会缺乏包括培训、教育等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支出,贫困的代级传递也将成为必然。这当然不能说是“社会公正”,作为社会发展、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最终责任者,政府理应承担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以确保贫困群体在竞争上的社会公正。
第四方面,社会救助有助于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中央多次强调,要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家庭来说,由于身体残疾或重病在床、年老体弱,以及缺乏就业机会等原因,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工资或经营提高初次分配的收入。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对他们来说社会发展是与之无关的。在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下,通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标准,使之生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实质上就是为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保障。
【主持人】:刚才您也提到了我国现在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如何尽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呢?
【王司长】:这项任务非常繁重。我想要尽快建立健全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从三个方面做起:
第一个方面就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包括基本的生活救助制度。比如前面谈到的低保,目前城市低保已经基本成形,城市已经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是农村低保制度目前才在十几个省建立,还有12个省没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是低水平的特困户救助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包括农村的低保。另外包括相关的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等,目前在城市也是起步的时间不长,在农村很多地方才刚刚开始做这项工作。
第二个方面不断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就是现在整个的社会救助体系的管理工作由政府主导,由相关部门参与,社会参加的体系。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这样共同来做救助工作,这个体系整个管理体制才能够理顺,目前整个的社会救助有民政部门,也有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司法部门等等在做,将来这种管理体制也要进一步理顺。
从运行机制来说,目前在基层也要建立基本的平台,特别是街道办事处这个平台,上面的救助内容非常多,但是将来具体的落实和实施主要靠街道办事处作为一个基本的平台,这个管理体制也要理顺。
第三个方面就是抓好基层管理服务网络的建设。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救助工作,无论是基本的生活救助还是专项救助还是临时救助等等,这些都要有基本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组织来做。目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基层在这方面管理力量不足,这项任务越来越重,但是基层的管理力量目前相对薄弱和这项工作的发展目前很不适应。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基层的管理力量也是重要的一环。
【主持人】:目前城市低保的标准才150块钱,这个标准是不是有点太低了?
【王司长】: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到去年年底,每人每月是156元,到今年8月底涨了2块钱。从这个标准的制定标准看起来,100多块钱确实不高。但是这个低保标准的制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城市低保条例是要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同时适当考虑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费用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制订具体由各市县负责,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各自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根据条例的要求,制订当地的低保标准。从目前150多块钱的标准来看,这是个全国的平均数,全国的情况不太一样,目前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等,现在低保标准都已经超过了300元。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相对偏低,有一些县、市目前才100多块钱,我个人认为这确实低了。就全国整体情况而言,这个低保标准,除了一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上地方财力又比较雄厚,现在的标准应该说不算低了,现在中西部的不少地区,我个人认为也确实偏低。
【主持人】:高中毕业生不能就业的,是不是可以拿低保呢?
【王司长】:不是高中毕业生,应该是高校毕业生。最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比较大,今年5月份,包括教育部、民政部等由国家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这里涉及到短时间内无法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低保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网上也有一些评论,他们现在认为,高校毕业生短期内找不到工作,就应该享受低保,其实现在不完全是这样子。因为整个低保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收入,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才可以申请低保,才有资格享受低保。作为高校毕业生,短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可能生活会遇到临时的困难。现在文件当中也明确规定,一定要符合条件,所谓“符合条件”,就是前面我谈到的几个条件。高校毕业生毕业以后,如果他到他上学前原来的的所在市、县,或者已经在上学所在地落了户口,可以做一个以个人为单位的单个家庭,如果确实生活困难,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我想应该可以申请低保。如果你的户口还和父母在一起,同时还要看你的家庭情况符合不符合条件。
【老标语】:嘉宾,如何防范不该给低保的给了,而该给的却没给这种现象?您们有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谁在监督?
【王司长】:按照《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目前,就整体来看,各地都能够按照《低保条例》的规定和地方实施办法,在审核低保对象的时候,在做法方面都比较规范,对象整体来说,审核的比较准确。而且现在我们所有的对象是准确到户、到人,而且很多地方都已经上了网。但是在基层审核调查过程当中,有时候也难免会存在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些情况是极少数,因为现在审核制度本身都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对象的情况不仅要调查,同时还要进行公示,要有群众的认可。但是,目前最大的难题还是那些极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个问题我调查当中虽然没有发现,但是平时也接到一些这方面的反映。要减少或者制止这种现象,主要还是要加强监督工作,一个就是上级对下级工作的行政检查,也就是行政监督;一个是群众监督。张榜公示就是一种很好的手段。另外各地也都设有低保监督电话,有问题可以随时进行举报。第三方面社会监督,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随时曝光。如果发现这些问题,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余乐】:医疗救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享受了其他医疗保障之后还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王司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构成的。这些制度互相衔接,但又不能互相取代。医疗救助与其它两项制度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助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二是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困难群众交不了,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医前救助;再比如困难人员发生大病、重病,经新农合或医疗保险报销后,负担仍然很重,就由民政部门救济。可以说,这个制度发挥着最后一道保障线的作用。所以,医疗救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完相关医疗保障的报销之后依然困难,仍然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hpty】:农民工能否享受城市低保?
【王司长】:照目前政策,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因为城市低保针对的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市政府办私厅厅长】:领取低保时,发放官员要收取10元/次的管理费,这是根据什么规定?
【王司长】: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这位网友说到的问题是不是低保对象在领取低保金时,银行收取的小额帐户管理费?目前,在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在代发低保金过程当中,有的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我们严格规定,不能从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中扣除,而应该通过其它渠道解决。如果低保工作人员有扣减低保金的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子曾经曰过】:嘉宾,低保的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投资项目进行增殖管理?
【王司长】:低保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是直接发放到老百姓手中的。目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私分,更不得用于投资。
【忏悔录】:大家怎么看吃低保的养狗的问题?
【王司长】:这要看养的是什么样的狗,如果是高级观赏狗,价值很高,每年的费用也很大。那么,肯定不能申请城市低保。如果是一些老年人,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养的普通狗,并不值多少钱,只是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我想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就可以享受低保。
【非如此不可】:象发达国家,社会福利非常好,请问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些什么?例如美国、例如北欧。
【主持人】:高中毕业生不能就业的,是不是可以拿低保呢?
【王司长】:不是高中毕业生,应该是高校毕业生。最近几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比较大,今年5月份,包括教育部、民政部等由国家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这里涉及到短时间内无法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低保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网上也有一些评论,他们现在认为,高校毕业生短期内找不到工作,就应该享受低保,其实现在不完全是这样子。因为整个低保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收入,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才可以申请低保,才有资格享受低保。作为高校毕业生,短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可能生活会遇到临时的困难。现在文件当中也明确规定,一定要符合条件,所谓“符合条件”,就是前面我谈到的几个条件。高校毕业生毕业以后,如果他到他上学前原来的的所在市、县,或者已经在上学所在地落了户口,可以做一个以个人为单位的单个家庭,如果确实生活困难,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我想应该可以申请低保。如果你的户口还和父母在一起,同时还要看你的家庭情况符合不符合条件。
【老标语】:嘉宾,如何防范不该给低保的给了,而该给的却没给这种现象?您们有没有发现这种情况?谁在监督?
【王司长】:按照《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目前,就整体来看,各地都能够按照《低保条例》的规定和地方实施办法,在审核低保对象的时候,在做法方面都比较规范,对象整体来说,审核的比较准确。而且现在我们所有的对象是准确到户、到人,而且很多地方都已经上了网。但是在基层审核调查过程当中,有时候也难免会存在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些情况是极少数,因为现在审核制度本身都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对象的情况不仅要调查,同时还要进行公示,要有群众的认可。但是,目前最大的难题还是那些极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个问题我调查当中虽然没有发现,但是平时也接到一些这方面的反映。要减少或者制止这种现象,主要还是要加强监督工作,一个就是上级对下级工作的行政检查,也就是行政监督;一个是群众监督。张榜公示就是一种很好的手段。另外各地也都设有低保监督电话,有问题可以随时进行举报。第三方面社会监督,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随时曝光。如果发现这些问题,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余乐】:医疗救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享受了其他医疗保障之后还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王司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构成的。这些制度互相衔接,但又不能互相取代。医疗救助与其它两项制度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助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二是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困难群众交不了,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医前救助;再比如困难人员发生大病、重病,经新农合或医疗保险报销后,负担仍然很重,就由民政部门救济。可以说,这个制度发挥着最后一道保障线的作用。所以,医疗救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完相关医疗保障的报销之后依然困难,仍然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hpty】:农民工能否享受城市低保?
【王司长】:照目前政策,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因为城市低保针对的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市政府办私厅厅长】:领取低保时,发放官员要收取10元/次的管理费,这是根据什么规定?
【王司长】: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这位网友说到的问题是不是低保对象在领取低保金时,银行收取的小额帐户管理费?目前,在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在代发低保金过程当中,有的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我们严格规定,不能从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中扣除,而应该通过其它渠道解决。如果低保工作人员有扣减低保金的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子曾经曰过】:嘉宾,低保的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投资项目进行增殖管理?
【王司长】:低保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是直接发放到老百姓手中的。目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私分,更不得用于投资。
【忏悔录】:大家怎么看吃低保的养狗的问题?
【王司长】:这要看养的是什么样的狗,如果是高级观赏狗,价值很高,每年的费用也很大。那么,肯定不能申请城市低保。如果是一些老年人,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养的普通狗,并不值多少钱,只是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我想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就可以享受低保。
【非如此不可】:象发达国家,社会福利非常好,请问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些什么?例如美国、例如北欧。
参考答案
1.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救助”的问题,王司长与网友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其谈话要点主要包括:
(1)目前城市的救助制度相对来说完善一些、进展快一些,在农村这项工作还在推进过程当中,起步和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这是我们今后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的工作。
(2)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属于一项基础性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构建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和完成。可见,社会救助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3)我国大部分省和县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但是离体系建设的规范和完善任务还任重道远。
(4)现在我们可以吸取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使我们整个社会制度更加规范、更加完善,并且逐步的能和国际社会进行衔接,我想这是我们今后要不断努力的方向。
(5)城市低保制度早已建立已经成型,应该说尽快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2.网友甲:《宪法》45条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王司长人为民政部低保司主要负责最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时也负责一部分的专项救助,比如城乡医疗救助,这是属于专项的。
网友丁:在给定的材料当中有一个叫[hpty]的网友问到:农民工能否享受城市低保? 王司长则说:照目前政策,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因为城市低保针对的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网友戌:王司长说因为现在我们制定标准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标准,标准低了不能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标准太高也不利于他们再就业。现在我们吸取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使我们整个社会制度更加规范、更加完善,并且逐步的能和国际社会进行衔接。
网友巳: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其中建立农村的保障体系当中低保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各级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民政部也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做了专题的调研和研究,下一步将在全国逐步推进和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3.努力构建新型农村救济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的职能,最初主要指政府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和帮助。几年来,全国各地就开展社会救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表明,“社会救助”应是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即通过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在保障贫困者温饱的同时,帮助他们发展和摆脱贫困,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贫困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新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就是政府的农村救济制度和社会的互助帮扶制度相结合的体系。保障贫困群体的生存、发展权益是其基本宗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相结合是其基本方法;政府恪守其责,社会自愿参与,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是基本原则;从整体上解决贫困是其根本目的。
从材料中可知,农村救济制度,是对政府救济农村各类贫困家庭所采取的多种措施的总称。主要由农村低保制度(含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灾民生活救济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专项救助制度组成。它以解决贫困群体的温饱为主,兼顾发展,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为此,努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群体温饱问题的救济制度,救济对象主要是农村常年特困户、因灾致贫的家庭也可以进入农村低保,具有长效、稳定的特点,是农村救济的最基本的制度。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差额补助,一般一个县一个标准,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县、乡财政解决。由于低保对象常量大、变量小,资金需求相对多而稳定,因此,目前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的实质是低标准的定期定量救济,应当看作是农村低保制度的低级形式。它的资金来源可以多渠道,不局限于地方财政的预算。
2.灾民生活救济制度。它是国家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救济的制度,具有对象不确定、变量大的特点,救济的重点主要是灾民“双缺户”。灾民生活救济制度的核心是规范运作。一是要通过排查摸底核实,登记造册,建立灾民生活救济档案,二是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发放灾民生活救济卡,按照灾民缺粮时间长度发卡,注明救济的粮款数量,灾民凭卡到粮店、银行领粮领款。
3.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户是农村的特殊群体,目前实行的是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五保供养政策。从实践看,这项政策已有很多不适应。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导致五保供养资金不足,供养水平下降。解决五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改革、完善五保政策入手,关键是畅通五保供养资金的渠道,改村集体负担为财政列支,使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专项救助制度。它是政府在保障贫困群体温饱的同时,对其特殊生活困难给予专项救济的制度。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应当把握好三个方面。第一,长效性。即要使专项救助形成长期稳定的制度,使之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规范性。即专项救助必须有明确的救助对象,固定的资金来源,统一的救助标准,严格的操作程序,形成规范有效的管理。第三,定向性。专项救助不用于解决贫困家庭的温饱,而是解决他们的医疗、建修房屋和教育问题,专款专用,不能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挪用。目前,在农村专项救助制度建设上,要分步实施,应以医疗救助最为急需。当然,各地可以立足实际,确定专项救助的实施规划,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把专项救助制度全面建立起来。
以上四项制度,是农村救济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把这四项制度建设好,农村贫困群体就可以得到多层次、全方位的救济,就会为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建立临时救济制度作为应急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