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模拟试卷(八)
一、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包括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总时间为150分钟,建议阅读材料时间为40分钟,作答时间为110分钟,总分100分。
2.第一题和第四题要求所有考生必须作答。第二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第三题仅限包括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开千余名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凡是法律允许、不属于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终于“亮相”!
参加首次官员财产申报的共1054人,其中包括现任正、副县级干部,即阿勒泰地区管辖的六县一市四套班子、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及地直机关县(处)级干部;退休3年以内的正、副县级干部;还有在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城建等部门中掌有实权的科级干部。
据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透露,首次公开的千余名官员财产申报,其中县(处)级干部申报率为98.97%,科级干部申报率为100%。未发生无故拒不申报现象。
新疆阿勒泰首次公开千余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相关部门采取了极其审慎的态度:1月12日至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检委派调研组赴阿勒泰,对于部财产申报展开专题调研。调研组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分别与地区厅、县、科级干部近百人进行调研。据调研组反馈,领导干部普遍对阿勒泰地区试行财产申报表示支持和理解。从申报率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支持财产申报。
据有关人士透露,首次财产申报质量较高,尤其是秘密申报部分。所有领导干部对其任职以来的全部家庭财产进行了申报。规定中要求申报的,如汽车、住房等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理财产品,由遗产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债权债务以及个人的银行存款等7项内容均进行了申报。
阿勒泰这项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于部财产申报制度缘起于2008年5月。当时,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阿勒泰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一出台,就让地处西部边陲的阿勒泰纪委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媒体认为,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败的核心环节。阿勒泰先行一步,尖刀刺向了腐败的心脏。不过,在一片赞许声中,也有人心存疑虑:在目前情况下,执行起来难度极大,该制度最终会流产。
新年伊始,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公开新提拔任命的55名县(处)级干部初任申报。随即就有网友跟帖,对“收礼”申报一栏全部为“无”提出质疑:在当今腐败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结果可信吗?
廉政网上公开的近千名官员财产申报,在“收礼”一栏中仍然出现申报为“无”。吴伟平把这种情况称之为“零申报”。
对于“零申报”现象怎么看?
吴伟平认为,要求申报的“收礼”不是一般意义上亲友之问的礼尚往来。纪检监察机关规范的是干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收礼”行为。因此,要求干部申报的所谓“收礼”,实际上是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和准受贿行为。
既然是“零申报”,这条规定还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吗?
吴伟平强调,设计申报“收礼”本身,不是为了让其“自首”,而是让其“自律”。不是为了反腐败多抓几个贪官,而是预防腐败少出几个腐败官员,是对领导干部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对此,阿勒泰地委党校高级讲师熊广平也认为,财产申报作为“终极反腐”制度,其重要意义是预防腐败,是使官员不想和不能腐败。当官员在“收礼”为“零申报”时,他既是对纪检机关,也是对社会、对人民、对自己的廉政承诺和宣誓,并且也加大了申报人的道德风险,让申报人警钟长鸣,时时刻刻提醒自己。
应该相信,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廉洁自律的。“零申报”就是没有“收礼”,有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有问题没有申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监督和制裁,这种瞒报行为将在“事发”后作为“加重情节”予以严惩。
阿勒泰地区试行官员财产申报,采取了秘密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即对财产申报内容实行“有限公开”。对此,有人认为其间存在着“绥靖”成分,至少在这一部分仍在逃避“阳光”照耀……
吴伟平表示,财产申报如果能够一步到位“无限公开”,固然是理想化的结局,但并不符合国情和现实。目前试行财产申报的目的在于,让领导干部从心理层面逐渐接受,尝试为在更广范围内实行财产申报积累实践经验。财产申报必将经过从无到有,从秘密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有限公开最终将过渡到无限公开,从区域试点到全国推行。
2.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房子、车子等财产状况一直备受群众关注。浙江省慈溪市700余名副局(镇)以上领导干部纷纷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各自“廉情隐私”,引来很多群众驻足观看。
慈溪市2008年开始实施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公示对象为全市所有现职副局(镇)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家庭成员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有否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受钱财以及参与赌博;有否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牟取利益,等等。
所有信息由于部本人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经本人所在的党组织审核后公示,再由本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检测其真实性,如有1/3以上的票数指出其不属实,慈溪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将组成调查组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公示内容作假,将对干部本人作出党纪处分甚至撤职,如对真实情况有所隐瞒,会在今后的干部晋升中作为评判标准。
据慈溪市纪委常委、党风室主任杨智峰介绍,领导干部“廉情隐私”公示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
3.浙江慈溪市近日公示副局级和局级官员财产状况,据调查,当地大多数官员有两套房两辆车,慈溪市政府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慈溪市的公务员平均年薪有8万元左右,当地还有很多人家都经营自己的企业,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范伟明在央视东方时空节目中表示,他的一辆车是2004年的时候买的,还有一辆车是2009年1月份刚刚买的POL01.4,2004年那一辆车是宝来车,现在基本上作为工作用车了。他表示,他工作将近二十年了,两夫妻都有正当工作的,应该差不多(买得起两辆车)。他买第一辆车的时候是借款的。
在廉情公示表中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官员都有私家车,车型都是中高档,一般价格在10万到30万之间,有的还有两辆车。慈溪市委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现在私家车比较普及,不光是官员,他们单位里很多|普通的员工,家里面现在也都是有房有车的,这应该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慈溪团市委副书记李胜表示,“比如说我们其中一个同事,她爸妈是办企业的。那么她开着一辆奥迪,I大家可以理解的。这个奥迪并不一定说是她怎么不正当或者不合法的收人得来的。”
慈溪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慈溪经济比较发达,平均每4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拥有小轿车,而慈I溪市的公务员平均年薪有8万元左右,这样的工资水平有能力购买一辆私家车,另外慈溪有很多人家都经营自己的企业,一些官员的家属也不例外。因此有个别官员的私家车比较豪华,在他看来这样的情况也很正常。 4.记者2009年2月13日从南京市纪委获悉,此前被免职的南京江宁区原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江宁区纪委立案调查。
2008年年底,周久耕因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用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被江宁区免去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对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从中发现了周久耕涉嫌违纪的疑点和线索,并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核查。近日,核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初步掌握了其涉嫌严重违纪的证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江宁区纪委决定,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周久耕进行立案调查。
5.近日,一个网名为“081209”的网友在某网站发布了几张消费清单的图片,并称清单是浙江某县级市审计局一名韦姓局长消费的清单,总价值7000多元。通过搜索引擎,网友找出签字的是浙江东阳市审计局局长。
据初步核实,东阳市审计局用公款娱乐情况属实。东阳市委市政府决定:由韦俊图本人支付消费款项(韦本人已将款项上交市纪检监察部门)。东阳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决定对该市审计局长韦俊图公款娱乐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6.据《南方都市报92008年3月13日报道,“两会”期问,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博士后许道敏对此表示:“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官员,公布其犯罪资料是可行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外逃官员是否犯罪,即便他已经被立案侦查,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资料只能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后进行。”
许道敏还说:“我看到一些国内的媒体转引境外一些互联网上的资料,称我国每年有数千人因职务犯罪逃到国外,有的说一年有3000多人。这与我所了解的相差很大,我印象当中目前确认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人员总共也不足其1/10,当然准确的数据要以权威机关公布为准。这么大的数据差距,恐怕是把犯罪潜逃和潜逃出境两个概念混淆了,以讹传讹。”
7.尽管我国已建立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体系目前只限于组织系统内部监督,缺乏应有的公开透明,不仅容易使申报流于形式,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一些贪官弄虚作假的护身符。当前,我们应亟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便能及时发现官员的贪渎行为,并适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8.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网民对这一做法纷纷表示赞同,期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真正梦魇,但也有少数网民担心翻番变十年的刑期也不一定能治好贪官的“健忘症”。
碧翰烽:贪污腐败之所以难以查处,除了贪官织就的强大的关系网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查处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可以成为打击贪官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其最高刑期只有五年,很多贪官钻法律的空子,把凡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个人财产,都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装。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贪官们该醒一醒了,如果你们仍然不开口,将面临最高刑十年的处罚。
张继伟: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还是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今后会不会出现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名下,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哈哈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强,贪官贪污受贿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的成功经验,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凡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直接推定为贪污或受贿罪,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我的小敏敏:如果防腐的“硬件”制度不能得到系统化健全,预防腐败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寄希望于官员个人的自律,而惩治腐败只能靠对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处理。不幸的是,这早已经被实践反复证明是不可靠的。各种腐败个案“前腐后继”的不断上演,便是例证。所以,推进和落实遏制腐败的制度化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9.近日,某位官员在面对记者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提问时,提议“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得到了网友的积极“响应”,不少人都回帖在向楼主学习,晒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收入,并呼吁官员们快快跟上。
10.韩国政府2008年4月24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平均资产达到22.8亿韩元(约合230万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亿韩元(3560万美元)的资产高居榜首。
11.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
官员有非法所得,将受到没收财产、丢官或判刑的处罚;有专门机关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繁多的财产申报项目使官员不能隐瞒一点额外的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以后,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又被称为“阳光法”。
美国在1965年就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出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对此问题进一步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是世界上较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的代表之一。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对象。该法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所有议员、武装部队官员等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的人员,均须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二是申报内容。获取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进行申报。具体内容包括: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的收益;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上年度中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价值在250美元以上的赔偿和对任何债权人所负超过1万美元的全部债务;上年度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除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商品期货交易及其他种类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本年内所担任过的公司、社会组织的官员、董事、合股人、代表、顾问等职务;以及就将来工作、在政府任职期间的休假情况、除政府外的前雇主继续支付工资情况以及继续参与前雇主关于雇员福利待遇的计划情况等而与他人订立的协议。
三是申报时间。该法规定,首次任职者必须在任职3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单,现任官员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卸职官员应在卸职后30天内提交,成为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在30天内或该年5月15日以前,最迟不得晚于选举前7天提交财产申报书。
四是受理和审查申报机关。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应向廉政公署提交申报书,其他行政人员向供职机构提交;联邦参、众议员及其候选人,与须申报财产的参、众议员职员,分别向两院秘书提交;司法官员和雇员向司法会议下设的司法廉政委员会提交。同时还规定,除非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受理申报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审查和对申报中违法情况的处理。该法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提交者是否均已提交,应填报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申报书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法律和条例等。若审查机关认为须提供附加情况或认为申报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可要求申报人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对财产申报有违法行为(如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或不据实申报而有非法所得财产等)的任何个人可采取任何相应的人事或其他方面措施,促其依规办理,司法部长可提出民事诉讼,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有关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或令其辞职,按贪污贿赂罪论处等处理。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早期预警作用,二是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即在明知有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因而成为反腐败的一条重要防线。制度实施后,美国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反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十年中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其违规的主要事实:一是不适当地接受了一位“对立法有直接兴趣者”、名叫马立克的房地产开发商的馈赠。在过去几年中,马立克以支付赖特夫人工资的方式向赖特夫妇提供了累计价值14万多美元的馈赠,如免费居住马立克为其提供的两套房屋而免付房租3.1万美元,赖特夫人因与马立克的“雇佣关系”,免费使用轿车一辆而免付使用费、维修费1.9万美元,提供薪金7.2万美元等。二是赖特绕过有关议员演讲费收入的规定,用出版书籍的方法获取稿酬5万美元且没有进行申报。为了查清赖特的问题,众议院道德委员会进行了历时10个月、耗资150万美元的调查。1989年5月,赖特被迫辞去众议院议长职务。尽管在他担任议长期间的众议院被认为是工作效率最高的少有的几届国会之一,但因其“玷污了国会的声誉”而受到全国上下的一片指责。
三、作答要求
1.新疆阿勒泰市和浙江慈溪市分别尝试实施了官员财产制度,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请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所存在的问题。(20分)要求:紧扣给定资料,全面,有条理,不必写成文章,不超过300字。
2.本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1)“给定材料3”中,慈溪市的工作人员认为官员普遍有车有房是正常现象,请给出你对慈溪市官员的财产状况的看法。(20分)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不超过200字。(2)贪官外逃屡见报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遏制贪官外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还需要有其他制度的支持,你认为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请谈谈你的见解。(20分)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条理清楚,不超过400字。
3.本题仅供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1)“给定材料8”是网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些意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什么意义?请谈谈你的见解。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条理清楚,不超过300字。(20分)(2)“给定材料4、5”中,给出了两个官员经网民曝光后得到处理的事例,网络在官员财产申报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也会有一些问题。请对此进行分析,并对规范网络监督,提出你的见解。(20分)要求: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4.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请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提出你的意见。请联系“给定资料”,整理自己的思考,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要求:
(1)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生动流畅。
(2)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要深入思考,紧密结合“给定资料”所反映的问题,写一篇视野开阔、见解深刻的文章。
(3)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可结合“给定资料”中所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写一篇见解比较深刻的文章。
(4)1000~1200字。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两地的财产申报意义重大,但根据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申报范围不够广泛。限制在了一定级别的官员范围内,另外主要要求官员个人申报财产,而对其家庭成员没有特别关注,实际情况中,官员的很多财产,特别是存款,都有可能记在了家庭成员名下。
(2)申报中存在秘密申报部分,给群众以想象的空间,也给了少量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使财产申报的效果大打折扣。
(3)申报中“收礼”项的设置不妥,有违法理和人性。不但起不到作用,还导致群众对整个申报结果产生怀疑。
(4)对于财产的申报,主要是官员自行申报,对于申报不实者,处罚措施语焉不详。慈溪市的职工投票的方式,缺乏实际可行性。
2.参考要点
(1)不能孤立地看慈溪市官员普遍有车有房的现象,这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普遍生活水平等来考量。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是比较高的,公务员的收入相对高一些也属正常。但是,仅仅以“单位的普通员工,家里也是有房有车”,不能合理得出“这是正常现象”的结论,需要与其他行业的从业者也进行比较。另外虽然浙江经营企业的人较多,但是还没有多到“很多人”的地步。另外,李胜举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不过,尽管他们的理由不是很合理、充分,人们对于这种现象,还是有一种宽容的心理,希望财产申报制度能够顺利地建立起来。
(2)遏制贪官外逃,除了建立并强化财产申报制度外,还需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努力:
①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防止权钱交易。在一些权力过于集中的行业,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这些行业包括银行、建设、交通、电力等都是贪官外逃集中的领域。
②强化官员的出入境管理。现阶段对官员出国的审查比较宽松。下一步,应当结合财产申报制度,对出境的官员的财产及时进行审查。
③强化金融监管,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贪官外逃,大多与“钱袋子有关”。一些外逃贪官经常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的机会,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
④加大民事赔偿和追索的力度,断绝贪官出逃后的经济来源。
⑤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外逃贪官。加强对贪官的引渡合作,以及对贪官存款和其他财产的追索。
3.参考要点
(1)首先,加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官员申报财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官员洗钱行为的加剧,一些官员会尽快将巨额存款转往境外,导致资金外流加剧。所以应当找好平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不能为了打击贪官而将凡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都推定为贪污或者受贿,这违背刑法追求事实真相的价值。
第三,对于官员将财产放在亲属名下,既不申报也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象,应当适当放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同时也应像贪污罪和受贿罪那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
第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事后处理办法,而官员财产申报是事前处理,两种制度相互结合,共同防治官员的腐败行为。
(2)“网络反腐”最近很活跃,揭露了不少腐败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强烈,很有效。主要原因如下: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特点,网民可以畅所欲言,没有普通检举常要面对的来自被举报人的报复。同时网络信息公开,传播迅速,造成的舆论压力大,对案件的查处动力更大。网民的数量巨大,范围广泛,信息来源广。但是由于网络没有相应的调查和处罚的权力,所以网络反腐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同时网络监督也应当有限度。现在的网络监督,常常进行所谓的“人肉搜索”,将有些确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也曝光在网络上,给一些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应当对网络监督进行适当引导和管理,在不打击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和效果的同时,给予确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以保护。现阶段,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建立,同时官员的腐败情况相对较多,在网络反腐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应当适当鼓励网络反腐。
4.参考文章
范文一:
官员财产申报——重在加强群众监督
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目前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国家所效仿。目前已有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在内的近百个国家与地区推行了此项制度。该制度利用媒体的公开作用,将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财产、财务往来、收入与借贷情况,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难怪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抱怨说,即使换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世界各国经验证明,公示官员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
扎扎实实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离不开对问题、难点的深入调研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创造条件并不断完善制度。目前,除了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等基础条件还不完善之外,来自官员群体的担心和心理抵触也是财产申报推行难的重要原因。
申报制度的本身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或称舆论的监督在这个最需要监督的节骨眼上出现了缺位!在现行申报制度中,其申报内容是对公众保密的,对其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仅仅是上级机关少数领导,而不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上级机关领导真的铁面无私、火眼金睛,但他对情况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因此其监督就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更何况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级老同事的人情关系呢?这就使申报制度陷入了人民群众所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从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中:“受理申报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可以看到群众的监督在起着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仅仅是申报,还没有将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公示”给人民群众。无论从世界各国反腐的经验还是从我国我党的性质讲,我们都有必要将现行的“申报制度”发展为“公示制度”。这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的需要。国情、党情、社情,民怨、民心、党心都要求我们痛下决心,尽快推出这项被世界各国证实为行之有效的终极反腐制度。
总之,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彻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我国的宪法也赋予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要想保证群众的监督权,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而知情就必须开放媒体,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才能保证群众的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无疑为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好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厉害之处就是:把一切摊在阳光下,使公职人员可以安心地享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又使一切“灰色”、“黑色”收入无所遁形。范文二: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财产申报法,也没有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肃贪治腐、防腐倡廉的积极作用。因此,出台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申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也使得该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权威。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过窄。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但是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却远小于它,制度中存在盲区。
第三,财产申报的方式单一。现行政策只规定了日常申报,而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无法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申报不实或者违规申报的处罚责任偏轻。现有政策只规定了对申报人不中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过于温和,对于申报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在立法方面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制定明确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或者行政法规上,应当提高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威,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如果申报财产的主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吻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在现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目前,我们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亲属转移财产,还可以有效打击目前的一些“裸体做官”现象。
第三,增加财产申报的种类。在任职前、任职中、离职时,官员要进行申报,说明其现有的一切财产的来源;离退休后,官员还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接受监督。
第四,财产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当前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
第五,应当加重对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官员,应该引入刑罚处理方法,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刚刚开始,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实属正常,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使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尽快走上法律轨道。
相关素材链接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摘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二、基本要求一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更加富有实际成效。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
3.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各省(区、市)、市(地、州、盟)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五、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2.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3.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加强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4.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做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国际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和涉案人员外逃预警、遣返、引渡,以及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交流。
5.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