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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2012-12-31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84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2分,共36分) 
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 
A.柏拉图 
B.托马斯•阿奎那 
C.卢梭 
D.康德 
2.能被称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物 
B.原告 
C.被告 
D.末成年人 
3.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A.审议法律议案 
B.表决法律议案 
C.公布法律 
D.起草法律议案 
4.法定免责条件是指()。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B.有效补偿 
C.自愿协议 
D.不可抗力 
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7.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家民委 
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12.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A.秦律 
B.汉律 
C.曹魏新律 
D.北齐律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 
B.明德慎罚 
C.德主刑辅 
D.德本刑用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A.大司徒 
B.宣政院 
C.大理院 
D.审刑院 
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A.《大明律》 
B.《明大诰》 
C.明会典 
D.《问刑条例》 
16.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17.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A.《钦定宪法大纲(草案)》 
B.《重大信条十九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 
18.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A.清末政府 
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16分) 
19.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 )。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20.各级人大代表受()监督。 
A.选民 
B.选举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D.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都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C.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 
2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领导人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 
A.国务委员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D.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3.在我国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中,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有()。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 
A.修改宪法 
B.解释宪法 
C.监督宪法实施 
D.提出宪法修正案 
2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A.引导 
B、鼓励 
C.监督 
D.管理 
2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自然资源不属于集体所有( )。 
A.森林 
B.矿产 
C.山岭 
D.水流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27.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28.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 
29.在构成法律规范的条件、模式、后果等三种要素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模式。 
30.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追究法律责任都要通过法律制裁。 
31.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都是由英国学者丁。蒲莱士最早提出的宪法分类。 
33.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4.法随国家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35.在我国,乡长、35、镇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6、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7、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38、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39、按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40、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41、西周时“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42、“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43、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44、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45、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46、元律规定重大案件不得夜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47、《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篇。 
48、《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这一观点不错。 
49、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20分 
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 
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52、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 
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53、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54、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 
六、论述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5分) 
55、试沦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D 5.C 6.A 7.D 8.A 9.C 10.D 11.C 12.C 13.D 14.D 15.B 16.B 17.D 18.D 
二、多项选择题 
19.A、B、C、D 20.A、C 21.A、C 22.A、C 23.A、C、D 24.B、C、D 25.A、C、D 26. 
B、D 
三、判断题 
27.B 
28. B 法律作用有两大对象,即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是,二者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法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经此才作用于社会关系;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时,该法律作用称为“规范作用”;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时,该法律作用称为“社会作用”。一句话,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在此意义上的法律作用是规范作用)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的法律 作用是社会作用)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有差别的。 
29.A 30.B 
31.A “指南”从“有权解释”的角度阐释“法律解释”的,因此,“指南”看来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2.A 33.B 34.B 35.B 
36.B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7.A 38.A 
39. B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不属于宪法权利。 
40.A 41.B 42.B 43.A 44.B 45.A 46.B 47.A 48.A 49.A 
四、简答题(答案) 
50.(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4)根据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时的名分和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5)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51.(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我国选举法确认两方面的差别:一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二是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前者是为了不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领导地位;后者是为了保证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五、分析题 
52.解析:这是一个观点型的分析题。解决这中类型的分析题,必须首先表明态度。表明态度时,应当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在表明态度后,须进一步分析对或错的原因。 
(1)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存在差别,在内容和效力上也存在差别。该教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2)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含了狭义的法律。因此,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存在差别的。 
(3)在内容方面,比如,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这明显是与狭义的法律的内容是不同的。 
(4)在效力方面,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狭义的法律其次,地方性法规再其次。 
53.(1)该学者的观点是合理的。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54.答案 
(1)《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2)“大清皇帝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确立了皇帝的世袭制,保证了满清宗室对国家的永远控制。 
(3)“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确立了君主至上地位,将整个国家操纵在皇帝一人之手,确立了君主专制。 
(4)“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则直接地表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君权位于人民权利之上。 
六、论述题 
55.解析:对此,本题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一是界定司法中立的含义;二是界定司法中立的重要意义;三是确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中立”;四是如何保持或者保障“司法中立”,这又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保持司法中立的基本条件;二是从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的角度看,如何通过司法独立保障司法中立。 
参考答案: 
1.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2.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应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中立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 
3.为了达到司法中立,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凡主动行使司法权,必失其公正。 
(2)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非予兼听则无以明断,其责任即是依据既定标准判断是非曲直。其一旦偏于一方,必失公正。 
(3)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非依诉讼程序行使,既失尊严,又易生随意和疏漏。前者后果将招致法官当事人互不尊重,后者将出现误判,而无论哪种后果都将失其公正。 
(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关,亦非执行机关,其地位决定了它的中立性。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 
4.为了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5.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1)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前者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 
3)后者涉及司法外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在外部机制上,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a)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b)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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