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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及答案,政法干警民法学

2012-12-31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11

  一、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1.乙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2.汽车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李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29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李某回家后调试彩电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李某左眼炸伤,花医药费5000元,李某找到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和李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购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李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1997年5月12日甲机床厂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一运输合同,约定乙将甲的一台进口精密仪器由某港口运回甲厂。乙按约定将该仪器于当日下午运到甲厂后,甲表示因厂内安装场地未准备好,要求司机将仪器运到两公里以外的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天,第二天再拉进厂内卸下安装,司机称运输公司已安排其第二天去给某厂运货不能将车留下,甲厂则表示其与乙汽车运输公司联系协商,但当天没联系上,第二天,在司机将仪器运往工厂途中,一轮胎被扎破,仪器受到碰撞,甲厂要乙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则要求甲厂支付汽车滞留费, 并赔偿由此造成不能履行与某厂的运输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损害赔偿。

  问:1.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车辆被滞留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2.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3.乙汽车运输公司应不应赔偿甲机床厂仪器受损的损失?为什么?

  4.乙公司不应赔偿甲厂仪器受损的损失,乙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失为意外事故所造成。(3分)

  5.损失是意外风险所造成,应由迟延受领人承担。(3分)

  六、王某有一女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变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七、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

  八、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的母牛,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没人知道该牛是从哪儿来的。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就将自己家的公牛与其进行了交配。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的主人某乙找上门,将母牛牵回。某甲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对小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还小牛。

  问: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

  九、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务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二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十、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第一题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2分)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2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

  第二题

  答: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5分)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5分)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6分)

  第三题

  答: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4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5分)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第四题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分)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2分)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分)

  第五题

  答:1.甲厂应赔偿乙公司因车辆滞留所造成的损失。(3分)

  2.甲厂应赔偿乙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3分)

  3.依照法律规定,甲厂作为债权人应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甲厂未及时接受乙公司的履行,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3分)

  第六题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第七题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离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第八题

  答:1.小牛应归失主某乙所有。2.理由:

  1.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人有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根据法律规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

  4.因归还原主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5.某甲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第九题

  答: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

  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第十题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照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义务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继承权已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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