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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7)

2012-12-31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35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家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

  3、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4、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实践法律行为

  5、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题  

  1、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

  单选题  1、A 2、C 3、D 4、A 5、D 

  简答题  

  1、(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实施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案例题  

  1、(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2、(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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