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徽招警考试:经典易混淆的法律题系列六
1、 甲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甲提出该公安机关负责本案侦查活动的乙是被害人的姐姐,由其负责侦查可能对自己不利。请回答:乙是否回避,应由谁决定?
A.该公安机关负责人
B.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
【答案】A
【解析】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依此,对于乙的回避,应当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题考查的是回避决定程序,也是回避制度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予掌握。《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的是回避决定程序。既适用于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也适用于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具体有权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人根据被决定的人员而有所不同:(1)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在法院院长决定;(2)对于检察人员(包括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决定:(3)对于侦查人员(不包括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对于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对于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2、甲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甲提出该公安机关负责本案侦查活动的乙是被害人的姐姐,由其负责侦查可能对自己不利。请回答:对乙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不应再进行侦查活动
B.乙应继续进行侦查活动
C.乙是否继续侦查活动,应视具体的案情而定,如果情况紧急就应继续侦查,情况不紧急就不必继续侦查
D.乙是否应继续侦查活动,应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答案】B
【解析】申请回避的效力;依上题所引《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乙应继续进行侦查活动。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在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相关人员的工作是否应当继续,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在对其作出回避的决定之前,不得停止侦查活动的进行。与此相对,对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之前,原则上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工作
3、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解析】B《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
4、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解析】 根据有关的法学理论,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从本质上看,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本题题干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因而是书证;字条则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证。所以选C。
5、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答案】B
【解析】B 《刑诉法》第214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题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为正确答案。
6、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答案】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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