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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徽招警考试:经典易混淆的法律题系列五

2013-03-18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48

  1、 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某区某街道某号

  【解析】A。《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张大来在迁往李村之前,其住所地仍为原户籍所在地,另由于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再者,在北京打工仅6个月,北京也非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杨村为其住所地,正确答案为A。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____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3、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_____。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裕。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裕,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为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民法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

  5、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则指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6、配偶权是____。

  A.精神性人格权 ;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答案】C

  【解析】配偶权是关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即指夫妻之间关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7、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____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

  B.质押合同登记时 ;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64条明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物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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