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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化模拟试卷(十)

2013-03-18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98

申论标准化模拟试卷(十)
    一、注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资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1)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心人注意到,这是新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
    (2)“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被提升到信访总则的突出位置
    2004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2005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1330室,该文的作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而就在一个星期前,于建嵘研究员应约到中南海北门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主持新《信访条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就该条例的修改与宣传交换了意见。…,“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向《半月谈》记者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月至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新版《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3)强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
    有两组数据颇令记者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于建嵘等对632位进京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成为九大热访部门。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版《信访条例》起草修改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于是,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半月谈》记者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在该条款第六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事实上,旧版《信访条例》实施十年来,关于信“访”与信“法”的争议一直未断。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新版《信访条例》的这一变化可能不太惹人注意,并且也很可能被相当一部分信访群众所不解,但于建嵘研究员强调,“这一点其实意蕴深远,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
    这一亮点折射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思维,和对信访人“道是无情有情”的深层关怀。作为长期关注信访制度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学者,于建嵘研究员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功能错位、越位。信访制度的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民意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而一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走司法之路。”
    访谈中,于建嵘对《半月谈》记者多次强调,信访改革之后,司法领域的改革必须及时跟进。他甚至认为,“尽管推进司法改革同样任重道远,但克服司法腐败,还是要比克服信访造成的危害相对容易得多。与其投入人力、物力扩张信访机构的权力,不如拿这些精力去加强司法。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
    往深层次探究,信“访”不信“法”行为的背后,无疑是传统文化观念和情结的奇怪作用。“寄希望于上级领导,认为政府万能,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青天意识’和浓厚的官本位思想。就本质而言,这仍然是人治的思维模式。”
    从这一意义上说,要走出当前的信访迷局,首先要从官员着手,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新《信访条例》公布前,有关负责部门宣传的重点放在普通群众身上,后来采纳了于建嵘研究员的建议,着重对官员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满分20分)    .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
  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行性。(满分30分)
3.就给定在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字左右的篇幅,自己拟目标进行论述。要 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满分50分)
     《申论》作答分析
  1.【答案提示】
  从资料来看,新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信访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新的内容。比较突出的是把“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升到信访总则的重要位置,有利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并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让老百姓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一些不属于信访范围的问题。
    2.【答案提示】
    新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切合了实际,要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第一,要做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对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有关责任人员严加惩处,使其真正敬畏法律,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把强化问责制落到实处,及时化解矛盾在基层,对于把矛盾上推,不替老百姓办实事的有关人员严加追究;
    第三,按照新《信访条例》,严格区分信访和司法的界限,对于司法范围的问题尽量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
    第四,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对新的规定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益。
  3.【答案提示】
 首先举例说明新的《信访条例》使信访渠道更加畅通,措施更便民,行政更宽容。接
下来具体解释了宽容度以及宽容度在政府中的体现。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与政府的宽容度有密切关系,新的《信访条例》的高效透明,注重效率性、便民性和责任性的特点,也对政府的执政宽容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切实提高政府执政宽容度,信访问题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
  参考例文
    新《信访条例》考量政府宽容度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并定于5月1日正式实行。新条例中有
    新意。从新华社刊发的新《信访条例》全文可以看出,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
    证、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坐镇信访接待日、信访事项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等新内容受到舆论激赏。总的来说,新条例使信访渠道更加畅通,信访事项范围扩大,强调程序和规则细化,决策更科学,措施更便民,行政更宽容。
    所谓宽容度,是指政府应正确行使权力,保障上访者的合法权利和合理权益。以民为本,而非一味追究行为责任。而衡量宽容度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政府责任部门对上访者的态度。在政府和上访者之间的博弈中,后者永远处于弱势,而对弱势群体的平等对待则代表了一个政府所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当信访部门对上访者采取一种俯视和施与的态度,漠视和敷衍上访者的权利,我们就可以说。政府的宽容度有待提高;当信访部门能做到平视角对待上访者,认真负责地处理上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并对他们的某些行为进行免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政府是具有相当宽容度的政府,是负责的、值得人民信赖的政府。
    信访作为民众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都是令各级政府头痛
一般都会牵扯到多个部门,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常常推诿责任,将上访者像皮球一样推来推去,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处理不妥当,甚至还会引发一些恶性事件。上访者的这些遭遇,都表现出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缺乏弹性和柔性,而对上访人员的处理也缺乏相应的宽容度。因此,信访新条例的出台可以看作是政府体察社情民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开始探求解决上访老大难问题的探索之举,也更是对自身的执政宽容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条例强调处理信访事项的高效透明,注重效率性、便民性和责任性的结合。比如说,用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担保有关部门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杜绝打击报复;信访渠道多元化,信访方式多元化,信访事项具体化,注重社会参与机制的作用;强调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倡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这些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现代政府注重参与,强调对话和互动的理念,也体现了政府宽容行政、注重民意疏导而再非围追堵截的执政思路的转变。而这些转变也正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与表扬,也更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期待,期待政府执政宽容度能得到切实提高。
    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政府的某些不良作风积弊已久,若想因新条例的施行而得到彻底及时地转变绝非易事。因此,这一转折期将成为考量政府宽容度的关键时期。我们的媒体和社会舆论应该承担这份责任,监督政府履行机制,转变观念,达到宽容和谐的共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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