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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十六)-公务员

2013-04-0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31

专题十六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的基本原理

  所谓廉政,狭义上是指廉洁政府,广义上是指廉洁政治。 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廉政概念。应该说,廉政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其行如水,水乎清清”,这是古代著名思想家晏子在私有制社会为国家官员制定的合格品行的标准。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今天,廉政建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腐败、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也逐渐滋生和蔓延开来,例如“59岁现象”、“一把手现象”、“前腐后继现象”,等等。众所周知,腐败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既败坏了党风,搞虚了经济,也伤害了群众,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地侵蚀着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在新时期更是势在必行,任重道远。加强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政府效能,对于防治腐败,惩罚腐败分子,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自建国以来我国就不断地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由此逐步形成了标本兼治、着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思路。一方面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之常修为政之德;另一方面逐步健全反腐倡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之正常运行。廉政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有三管齐下,多头并举,反腐倡廉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以德养廉:吉州区创新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材料正文

  今年以来,吉安市吉州区纪委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中,转换思路,不断拓宽教育的层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干部分类施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

  ①既堵“前门”,又防“后院”,将领导干部家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今年6月,该区举办了一期“廉内助”培训班,组织全区72名正科级党政“一把手”的配偶进行了集中的学习。培训班按照上好一堂党纪条规课,观看一部正反典型电教片,开好一个“把好自家门,看好自家人”座谈会,学好一本书(“廉内助”辅导资料),通过一次测试的要求,使党政“一把手”的配偶掌握了一些党纪条规知识,认识到干部廉洁自律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意义。

  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环境对党员干部进行分类施教。区纪委、监察局对领导于部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廉政纪律”教育,认真开展了“读书思廉”活动,每月向领导干部推荐一篇以上发人深省或者有借鉴意义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章;对机关党员干部则突出抓好优化发展环境的学习教育,组织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区直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加强软环境建设和政府“提速”方面的文件规定,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大讨论,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软环境,齐心协力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对乡镇党员干部突出抓好转变作风教育,深入开展“争做模范共产党员”教育活动,推动了农村干部作风的转变。目前,乡镇领导干部“走读”、下村吃喝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③利用宣传媒体,拓展宣教平台。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组织编写了一本以党纪条规、正反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知识读本》,对全区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廉政教育。

  提出问题

  根据材料具体评价一下吉州区的廉政教育的方式,并且分析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教育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出来。

  分析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领导干部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人物。他们有的成为“边缘人”,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既不违法,也不违纪,对工作却无所用心;有的以权谋私,铺张浪费,争名夺利,追逐官位,处处为自己打算,完全背离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宗旨;有的成为双面人,在单位表现得道貌岸然,但下班以后却是另一副面孔,吃喝嫖赌,样样俱全;有的清廉一世却糊涂一时,在快要退休的几年里丧失原则,大捞特捞。这些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必将败坏政风,扰乱秩序,导致为政不廉,为政不勤,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政府效能。

  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且不论其客观原因如何,从主观上看,都是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道德防线上出现了严重偏差所导致的。吉州区纪委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才会花大力气来加强和创新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工作。应该承认的是,几乎所有的党员干部都曾经接受过不同形式的廉政教育,但是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前,有的中青年干部由于思想信念和政治成熟度上有所欠缺,老年干部由于所受廉政教育历时太久容易淡忘,这都有可能导致领导干部在思想意识上的松懈,可能使他们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的攻击下摇摆不定,最终走上腐化堕落的害人害己之路。也正是为了防止这种后果的出现,吉州区纪委通过对干部分类施教,推荐廉政文章等形式来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写作范本

  吉州区的廉政教育中有一项活动是“读书思廉”,这四个字一语中的地将廉政教育的方式和目的表达出来。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意识指导人的正确行为,反之,错误的思想意识指导人的错误行为。腐败行为就是腐败意识外化的结果和体现。因此,为了使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廉政意识,从而在行动上做到清正廉洁,进行不断的廉政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吉州区采取的每月向领导干部推荐至少一篇以上的发人深省或者有借鉴意义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章这种教育形式,是有积极意义的。廉政建设方面的文章既可以是正面理论的精辟阐述和廉政案例的客观分析,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也可以是反面的后果论证和腐败案例纪实,以事实和前例警示后人,达到教育的目的。廉政教育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吉州区在这方面就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原则。除了对领导干部进行“读书思廉”教育以外,对机关干部则突出抓好优化发展环境的学习教育,对乡镇党员干部则突出抓好转变作风教育。这种分类施教的方法,有利于各级党员干部更好地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有利于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作用。

  加强廉政教育,实现以德养廉,一个不容轻视的方面是要形成一种良好的“廉政氛围”。近年来,领导干部家属和其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与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系参与腐败的现象频频发生。吉州区在进行廉政教育时,将领导干部的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宣传教育对象的范围。通过组织“廉内助”培训班让领导干部的配偶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廉政知识,促使她们成为领导干部的家庭监督员,这使廉政的环境得到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和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既有助于防止其自身的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所以对领导干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不可否认的是,在加强廉政教育时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是可取和有益的。但是,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应该让廉政教育成为一种经常化、制度化的东西,而且要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的教育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坚持将人生观的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廉政教育的目的是把握好反腐倡廉的“总开关”,就是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党员干部以腐败为耻的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德为人先,利在人后”,真正成为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但是传统的单方面的道德教育,讲抽象道理的多,讲具体行为规范的少,许多都是形式主义,党员干部也是“左耳进,右耳出”,廉政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而将法制教育纳入廉政教育的范畴,就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形成一种硬约束。毕竟,法律是无情的。通过法制教育使党员干部认清自身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认识到腐败所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从而提高警惕,自觉建立思想防线,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吉州区在进行廉政教育时,就将党纪条规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应该说,这种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远比单一的思想道德教育要有效得多。

  二是要把政治道德和生活道德同时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并使之成为制度。鉴于人们政治道德的蜕变往往都是基于生活道德的蜕变的情况,应该将干部的生活作风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要对官员在单位工作的表现进行考察,对其8小时以外的活动也要关注;不仅要考察干部的政治道德,也要重视对其生活道德的考察。而在生活道德方面,要像吉州区那样培养起一批“家庭监督员”和“社区监督员”,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一个干部的工作和思想道德的各个方面的真实情况,有利于选拔真正合格的廉洁的好干部。

  三是在时间上要坚持廉政教育的持续性。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任何时刻都不能忽视和放松,廉政教育也不例外。不能说今天中央下了文件,明天党员干部就开开会、学学习、讲讲心得,后天就将这些都抛至脑后了;也不能在台上讲廉政讲得有声有色,在台下却腐败得花样翻新。廉政教育必须要有持续性,要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性的东西,吉州区每月向领导干部推荐廉政文章就是一个很好的正面例子。领导干部不仅要接受廉政教育,更要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文件和规定,以好的榜样激励自己,培养自身良好的情操和从政之德,保持思想上的高度纯洁;不仅要口头上接受和学习廉政的知识和精神,更重要的是将这种教育的效果体现到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去,在实践中做到清正廉洁、刚正不阿,而不是做表面文章和流于形式。廉政教育任何时刻都不能忽视,否则就会使腐败思想和行为有机可乘。

  胡锦涛同志曾经告诫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加强廉政教育,实现以德养廉,党员干部就要严格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修身重德,提高境界,净化心灵,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不想腐败”的防线,这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取得胜利的重要举措。

  以制扶廉:淄博周村区审计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纪实

  材料正文

  近年来,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坚持把廉政建设视为审计工作的“政治生命线”,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切实将廉政建设贯穿在每一项审计工作及各个环节之中,不断将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该局先后被淄博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连续多年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全区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在周村区每一次行风评议活动中都是名列前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树立起了廉洁勤政的良好社会形象。

  该局始终坚持将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从严治局,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外抓审计纪律,内抓机关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了工作纪律、学习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接待制度等多项工作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大了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力度,有效规范和约束了审计干部、职工的行为,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严肃审计纪律,保证审计权力得以正确行使。先后制定实行了集体定案制、主审负责制、审计执法查访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五级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等制度,严格规范了审计执法行为,保证了审计质量,增强了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预防了审计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章立制,不断强化廉政约束机制建设。坚持实行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连坐式”的廉政建设管理体系;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在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的人员及所在科室,除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做出处理外,将其一律排除在年终考核评比或职务晋升的范围之外;通过加强与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充分发挥监督员在促进审计人员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的考评工作,专门制定了《廉政建设考评办法》,将廉政建设具体落实到科室和个人,进行单独的量化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有效增强了干部职工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和忧患意识;监督关口前移,每次审计进点时,都要求审计组将《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恳请对审计组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曾有一名同志因多次违反廉政纪律接受审计单位宴请而被举报,该局在查实后立即做出将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处理,对全体干部职工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以来,该局审计干部职工共拒收礼品、礼金、礼券等50余次,拒绝旅游招待20余次,杜绝了因公吃请现象。正是在廉政建设上的严格要求,有力地推动了该局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质量”为目标的审计“铁军”建设,赢得了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一个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搞得好坏,关键看领导,因此,该局在“管”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发挥“带”的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在廉政建设上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和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纪律,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决不搞特殊,洁身自好,并在各种会议上和个别谈话时要求干部职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在各种支出上,也是严格控制,坚持按制度办事。为了便于干部职工监督,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班子成员人人严格要求自己,自省自励,在廉政建设上率先垂范,决不越雷池一步,真正做到了廉洁自律。也正是该局领导在廉政建设上的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不搞特殊、从自我做起的凛然正气,使该局在廉政建设上形成了“谁丢审计局的脸,就砸谁的饭碗”的氛围,使廉政蔚然成风,带动了全局廉政建设工作的健康开展。

  此外,该局全面推开了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改变了审计监督滞后于干部监督管理的状况,同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了对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查处,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自去年以来,该局共对全局50余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21名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经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489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既对领导干部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促进了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审计在推动地区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提出问题

  根据材料阐述一下制度建设、制度反腐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及如何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分析问题

  加强和推进廉政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是非常必需且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我们怎样频繁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绝大多数的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因此而被改造成大公无私的圣贤式人物,依然有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前腐后继”,依然有人口中讲廉政,手中搞腐败。可见,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单纯的思想道德教育已经遭遇到严峻的挑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建设、制度反腐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写作范本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尤其是提出在深化反腐败的三项工作中注重源头治腐工作,这就是在坚持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第三条防线的思想,即建立体制、机制和制度防线,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在努力解决“不想腐败”、“不敢腐败”问题的同时,加大力度解决“不能腐败”的问题。可见,制度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一项根本措施之一,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目标和政策。众所周知,制度相对而言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通过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现以制扶廉和制度反腐,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努力建立起一套包括防范机制、惩治机制、保障机制和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而有序的制度体系,是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廉政制度建设并非一件易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是逐步推进然后再深入开展,从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是要建章立制,以保证廉政建设有章可循,这是廉政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所在。制度是一种相对比较公开的硬约束,通过建章立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证他们廉洁自律,这是制度反腐的第一步。周村区审计局在加强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意识到制度和规定的重要性,建立了一系列廉政约束机制。实行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制,将责任明确落实到个人身上,这有力地避免了互相推诿、相互扯皮和“踢皮球”现象的发生。尤其是肩负特殊使命的审计机关,通过实行廉政责任目标制,既有助于保证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也有助于被审计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门制定《廉政建设考评办法》来加强廉政建设考评工作,将廉政与否作为考核审计干部职工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培养了审计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审计人员时时不忘“廉洁”。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实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等一系列举措和制度,同样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正如案例中所言,周村区审计局共拒收礼品、礼金、礼券等50余次,拒绝旅游招待20余次,杜绝了因公吃请现象。应当承认,该审计局这些成果的取得,与该局制定了具体、明晰的各项廉政制度和机制是密切相关的。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扶正固本,正是有了这一系列的廉政制度,周村区审计局的干部职工就有了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就不敢也不能进行腐败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该局廉政建设的开展。

  二是要在实际行动上切实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相关制度,这也是廉政制度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所在。设计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就如同空中楼阁,形同虚设,不能起到任何效果,没有任何意义。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周村区审计局关于廉政建设的各种规定和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他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廉政建设的典范,更重要的是审计干部职工在实施这些规定和制度时没有疏忽和徇私,而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和管物。该局在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时的态度也是雷厉风行、公正严明的。某审计人员由于违反制度多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而被调离审计岗位就是明证。所以说,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制度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约束机制,是廉政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廉政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防范腐败的有效举措之一,是推动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三是要保证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设计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这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突出强调的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一定要把实际状况调查好,把存在的问题研究清,务必保证制定的规定和制度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避免主观盲目性,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在廉政制度建设中,尤其要注重使廉政制度适合我国过渡时期腐败产生的一般规律,切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制度真正管用。周村区审计局既制定了一些比较普遍的制度准则,如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制、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等,对于该局的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在具体的各项工作事务中,也明确制定了若干规定和制度,如车辆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工作纪律等,用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审计人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行为,根据该局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来组织和开展廉政建设。这样既保证了该局审计人员顺利进行各项本职工作,也加强和促进了廉政建设在该局的发展,有力地将二者结合起来,使之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坏的制度下好人有可能变坏”,廉政制度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因此,为了降低制度反腐的成本,也为了保证制度真正可行管用,在制度设计时务必要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这是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环节。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程。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我国现阶段的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问题,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还特别需要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积极主动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尽快健全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度、纪检监察和巡视制度、干部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融资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等各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各种制度在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形成激励机制,因而在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时候,不能忽视激励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造成不少党员干部在最后几年里疯狂腐败的一个制度上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干部退休以后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享受各种待遇,而不考虑其在任时的工作实绩,这样就势必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产生思想上的不平衡而容易产生腐败心理。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俸养廉、以俸养能的从政制度,同时健全和完善养老退休制度,确保公权执行者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利益,而不必冒险进行权、钱、利的交易,从而形成一种“无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总之,通过周村区审计局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正面案例,以及我们常见的一些腐败的反面案例,可以看出,制度建设在廉政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而不断创新反腐倡廉的各项体制、机制和制度,正本清源,运用制度的力量推进反腐倡廉,从源头上消除和治理腐败,既强调事后惩处,更重视事前防范,是走中国特色廉政反腐之路,迅速推进我国反腐败进程,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所在。

  以察促廉:贫困县出了个“三光书记”

  材料正文

  福建省周宁县是一个人口仅有19万的山区贫困县,2003年的财政收入刚刚突破3000万元。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却出了一位腰缠万贯的县委书记林龙飞。有关部门查明:林龙飞涉案金额高达600多万元,占该县一年财政收入的1/5强。当地群众私下里叫他“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

  在林龙飞在任的7年时间里,他独霸干部任免权。“要致富,动干部”。干得再好,不给他送钱也不会用;干得不好,只要钱送到位了,照样可以提拔重用,林龙飞成了周宁县干部提拔的“投标中心”。据记者拿到的周宁县委组织部门的历年总结材料看:1997年“提拔干部70多名,调整交流117人”;1998年“提拔干部78人,调整交流127人”;1999年“提拔干部124人,调整交流271人”;2000年“提拔干部28人,调整交流69人”;2001年“提拔干部45人,调整交流89人”;2002年“提拔干部51人,调整交流23人”。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林龙飞任周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周宁县党政干部、职工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林龙飞卖官是“明码标价”,按官位来看,副科级干部从5000元到3.5万元不等,其中包括县监察局副局长8000元,土地局、民政局纪检组长8000元;正科级干部从2.3万元到10.6万元不等,其中包括副检察长2.3万元,党校校长3.5万元;副县级干部(包括审计局局长)卖到了17万元的高价。此外,林龙飞另有23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共有120多名干部涉嫌向林龙飞行贿,该县重要部门的“一把手”几乎无一幸免。他损公肥私、肆意挥霍,周宁县是个财政穷县,每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各种补贴有5000余万元,到2002年底,林龙飞利用工程发包、土地开发等职务便利牟取私利,致使该县负债高达2.7亿元,而他自己却攫取不义之财共计460余万元。

  林龙飞大搞腐败,根本无心工作。他在任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周宁县这个小县,我一个月用几天的时间就可以将工作干完了。”于是这位“书记大人”将大量的时间用在搞腐败上。上行下效,许多干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致使多项工作出现大滑坡,计生工作列全省末位。周宁县一度贪污腐败成风,一些干部以腐败迎合腐败,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和依附关系,形成了一个腐败滋生的“灰色生态链”。在林龙飞当政期间,周宁县政治气氛非常糟糕,实干不如虚干,干活不如会“跑”,另外还有一些干部没钱跑官,也不想干事,上班打牌下棋,开公车打猎。而部分干部为了行贿,更把手伸向了并不宽裕的财政,不少公款通过各种形式流进了个人腰包。到2002年底,周宁县财政负债高达2.7亿元,财政累计赤字1亿多元。一些干部群众气愤地说,周宁县官场是个“大染缸”,白的进,黑的出,一批过去的好干部也变质了。这给周宁县的经济社会都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破坏,严重伤害了老百姓的心。

  一些干部群众告诉记者,周宁县前几年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完全走样,该民主的没有民主,该集中的没有集中。党委内成员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书记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书记的一票成了否决票。书记提议的,成员大都附和;书记反对的,绝对通不过。这一点在林龙飞身上表现得特别突出。在他当政的几年间,周宁县没有一个人是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得到提拔的。他启用提拔已判刑人员,班子内纪委书记坚决反对,但照样通过。原县教育局局长祝文海因贪污被法院判处缓刑,刑满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林龙飞。在收受了祝文海的贿赂之后,林龙飞执意要重新启用祝文海,安排他到县地产公司做经理。案发后查明,林龙飞一共收受祝文海贿赂6万元。

  在“三讲”期间,按照规定县领导的“三讲”剖析材料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给大家看,但是林龙飞却说“不要提这个那个”,意思很明显,就是要平安通过。结果剖析材料发下来不到10分钟就被收回去了,大家根本没有看清楚内容,却还要大家签字同意通过。纯粹是走过场,搞形式。在主政期间,林龙飞讲起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反腐倡廉也是头头是道。在被“双规”前夕,林龙飞还在台上慷慨陈词,说什么“领导干部要重操守、讲正气,要做到权力上自重,思想上自省,纪律上自警,工作上自勉,做廉政的表率,做端正党风的模范”。面对这个贪官的“嘴巴秀”,群众感到寒心。林龙飞等一帮腐败干部的作为伤透了老百姓的心,对政府和干部的不信任情绪一度在群众中间蔓延。他们说:“林龙飞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呢?”

  提出问题

  分析材料,阐述如何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

  分析问题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俗称“一把手”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颇为引人注目。据统计,目前在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更高。近来查处的慕绥新、王怀忠、李真、卢万里以及案例中的“三光书记”林龙飞,都是“一把手”犯罪的典型人物。“一把手”犯罪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林龙飞在任的周宁县,本来就是个国家级贫困县,在他当政以后,状况更是每况愈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混乱,买官现象猖獗,官员集体腐败,政治风气日下;经济发展滞后,财政巨额负债,赤字也很惊人;百姓生活贫苦,积极性不高,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大打折扣。这方方面面的事实无不表明,“一把手”具有非同寻常的能量,他可能造福一方,也可能造孽一方,即所谓的“兴衰系于一人”,这都与“一把手”手中所握有的实权是密不可分的。而“一把手”犯罪造孽一方的原因,除了其主观上思想道德防线的缺失以外,主要在于他们所掌控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写作范本

  “三光书记”林龙飞在任的7年时间里,胡作非为,以权谋私,却仍然能够“稳坐钓鱼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他这个“一把手”的监督乏力、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监督盲区和监督弱区。一方面,周宁县在林龙飞在任的期间,民主集中制遭到了严重践踏并且几乎完全走样。不论是关于干部的升迁还是其他什么问题,都是林龙飞一个人说了算。只要是他同意的,肯定没有人反对,只要是他反对的,肯定通不过,他大肆卖官的行径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连最基本的民主都没有,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又谈何容易!另一方面,监督部门失职或者是太软弱。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林龙飞卖出的官位中,本是行使监督职能和反腐职能的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的职务,包括副检察长、监察局局长,还有土地局和民政局的纪检组长,竟然也需要通过向林龙飞送钱的形式才能获得。既然这些身负监督职能的干部都是受林龙飞这个县委书记领导的下属,那么要对林龙飞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就存在着明显的顾虑和障碍,更何况他们本身的职务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要谈监督就更是“天方夜谭”了。当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早就对林龙飞及其一些“随从”的行为有很大的不满,但是尽管百姓多次上访、举报,也因为上级“只打雷,不下雨”而不了了之,反而使得林龙飞一帮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三光书记”林龙飞的问题上,不管是上级监督、同级监督还是下级监督,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缺乏应有的力度。事实是,现行的权力体制过分地突出了“一把手”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党政“一把手”往往位于权力制衡之外。殊不知,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如脱缰野马,难以驾驭。所以,为了预防“一把手”犯罪现象的再度出现,引导“一把手”在法定的范围内发挥最大潜能,做到“造福一方”,加强监督是关键,必须在监督上大做文章。

  那么,究竟该如何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呢?通过“三光书记”林龙飞案例的经验教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第一,要建立和健全全程跟踪式的监督制度,尤其要重视监督关口的前移。事后监督的确能够惩罚腐败分子、警示后人,但这毕竟是扬汤止沸之举,并非治本之良策,所以有必要将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要建立全程跟踪式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就要加强事前监督,既要重视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政勤政意识的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从政之道和为政之德;也要健全和完善干部的选拔、考录和任命体制,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反对和预防因为“走关系”而出现的干部“带病上岗”现象的发生,增加干部任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走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有利于防止和遏制腐败。另一方面要重视事中监督。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使它们能够迅速地得到纠正和解决,防止小错拖成大错,既挽救了干部,又减少了因错误而导致的损失和代价。当然,事后惩处也是不容忽视的,要着力健全责任追究制、问责制、离任审计制等事后监督制度。干部出了问题,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交给司法机关的就交给司法机关,决不能姑息庇护。通过建立一种全程跟踪式的监督体系,使权力始终处于监督之中,使得领导干部“不想、不能、也不敢腐败”,这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法宝之一。试想,如果对林龙飞的各项监督都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那么他肯定早就被惩处了,而不可能在周宁县任意妄为长达7年之久。

  第二,要严格地实施《党内监督条例》。2004年年初,被称为“一代新规”的颇受党内外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其实质意义就在于通过党内法规的施行,集合党内的组织优势和积极力量,组成具有重力和强势的监督约束机制网络,以遏制一些组织和干部中腐败现象蔓延的祸害,加强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条例》规定,各级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上看,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上看,纪委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案件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此外,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派出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之处是,就是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构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为廉政建设的党内外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这十项监督制度中,述职述廉在中央一些机关的带动下已经在全国全党推行开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述职述廉不是在台上说说就行了,必须对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真正使这项制度起到作用,避免形式主义。总之,《条例》对于监督授权,即由谁来监督和对谁监督,以及监督运作、监督制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因此,在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廉政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条例》办事,克服弱监、虚监、盲监、漏监等问题,使得各种权力都在监督下正常运行,不给腐败行为可乘之机。

  第三,要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发扬人民民主,建立定期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制度,让官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那些在评议和测评中不过关的干部,应该予以否决,包括提拔否决、转正否决、考核否决和联名否决等等。政务公开是群众监督的基础,因此要积极推动和深入开展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等活动,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并形成良好的互动,对于群众的举报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在林龙飞的案例中,虽然有群众早就不断地进行举报,但是他依然肆意横行,可见对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这对于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同时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有独特的优势。现在不少领导干部“不怕通报,就怕见报”的心理,就充分说明了舆论监督的威力是相当大的。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对那些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曝光,使各级干部不敢效仿。当然,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曝光恶劣的反面事实,也要宣传先进的榜样事迹,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造成反对腐败、倡导廉洁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推动整个廉政建设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官员的生活圈多见阳光,才能为有效解决官员八小时以外的腐败问题打下基础。

  第四,要对各种监督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其发挥更实质性的作用。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是将纪检、监察、政法、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联合起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举行,有利于各部门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日前,审计署官员披露,目前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全面推开,2004年中央五部委在第三次联席会议上表示,要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报党中央批准后,从2005年开始执行。这种联席会议的方式,有利于对各种监督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扬长补短,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整体作用,防止和减少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

  总之,要强化和保证廉政监督,就必须将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联系起来,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利用现代化的通信、电子、网络等技术,既注重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工作结果的监督,也要注重对其施政过程的监督,促进民主施政和科学理政,更好地保证依法从政、廉洁从政。

  以法致廉:反腐败初步实现“有法可依”

  材料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和国家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些针对腐败问题的文件和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依法反腐败的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反腐败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中。

  1.起草制定或修订了若干重要的基础性法规

  例如,1998年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起草,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党内法规。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全党动手,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

  2.加快重要基础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订工作

  一是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年多来,中央纪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在前两次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现已将“送审稿”报送中央审议。二是抓紧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已经原则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送审稿)》,现报中央审议。三是起草了《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草案)》。四是起草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草案)》,现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将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一同出台。此外,积极开展了《国家廉政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已将其列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制定了一批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制定了《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从业行为,制定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此外还制定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正在起草《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理规定》等。

  4.起草制定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制定了《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督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并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军队纪检机关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较好地解决了纪检监察法规与国家其他法律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提供了权限上的保障。还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5.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监察部起草并由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时规定》、《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去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后,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需要,起草并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6.为“三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为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起草并经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为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在配合中央组织部研究起草《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从监督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两个层面,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进行。为保证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起草了《财政违法行为惩处条例》,已经报国务院审议。为加大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监察部会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弥补了在外汇管理领域纪律处分规定的空白。为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起草,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明确了土地违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依据。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情况下,为规范党政机关干部个人证券投资行为,适时起草并由中央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保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其合法财产以合法形式投资证券市场,支持了国家建设。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又使法规工作向新的经济领域延伸,法规工作的空间为之扩展。

  提出问题

  根据材料案例,阐述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及重要举措。

  分析问题

  推进和深入开展廉政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保证。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权力滥用的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制”。1992年他在南巡讲话中再次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也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有“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表述。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党中央和各届领导都非常重视廉政法制建设。

  写作范本

  材料中所列举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我国深入开展廉政法制建设、反对和防治腐败问题的最好体现。

  具体来说,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们大力倡导要建设法治国家,其中首要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倘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依法廉洁从政,反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那么就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就难以避免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其次,它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尚未成熟和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健全。因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不乏一些权钱交易,通过审批、签字等形式大搞腐败的丑恶现象,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填补市场经济中一些法律真空地带,规范和约束政府在市场中的行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有利于经济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它是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就是要利用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在新形势下,要把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有利于做到反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而且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腐败的根本性举措。案例中所涉及的法规,既有纯粹的廉政法规,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又有涉及市场经济发展中公职人员行为的法规,如《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还有在一些特定领域中约束公职人员行为的法规,如《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从不同的侧面突出和强调了廉洁从政、依法从政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作用。

  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从程序上看主要有两个重要的环节。

  一是要建立健全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廉政法制建设的前提。有法可依要求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廉政法律体系。从案例中可以看到,我国从1998年以来,各项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其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全党动手,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规定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制度以及对违法违纪处分的具体说明,为党内监督和整个廉政建设都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行政许可法》,则是更多地关注腐败易发、高发的审批地带,以法律形式明确许可主体、许可范围、许可对象等,实现预防腐败、保证廉洁的目的。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廉政法律法规已经涉及诸多方面,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内容详实、形式科学、门类齐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我们期待正在调研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尽快出台并实施,使我国的廉政法律更加完善,以保证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不断发展。

  二是要在不断完善廉政立法的同时,真正使廉政制度发挥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案例中所涉及的廉政法律法规数量很多,但是任何法律法规的生命力都在于其运用和效力的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执纪队伍,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庇护任何人,也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干预和控制。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坚持发现一个,惩处一个,依靠法律打击和惩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使人“不敢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一个时间长、难度大的任务。为此,在推进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不能与之抵触。所以,廉政建设法制化要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二是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都是执政党基本理论、路线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在廉政法制化的进程中要坚持二者的相辅相成、协调一致。三是要处理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在起草制定廉政法律法规时,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相一致,不能与之冲突,各地方、各部门在法制建设时尤其要重视这一点。案例中所提到的廉政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中央层面的,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适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高层面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际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来自中纪委的信息显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总体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简述为:“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和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或国家立法权的党组织、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若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总之,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和目标,在这一目标下,做到廉政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遏制和惩治腐败现象,使廉政建设形成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的局面,推动和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本章结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治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加强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正是反对和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本章所列举的四个案例来看,既有清正廉洁的正面楷模,也有腐败堕落的反面典型,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加强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极其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取得反腐倡廉的突出成绩,就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确立思路、明确目标,探索对策和措施。在任务目标上,必须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起抓。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在对策上,正如案例分析的那样,要坚持教育、监督和法制三管齐下的方法。思想道德教育使人不愿腐败,民主监督使人不敢腐败,而制度防范则使人不能腐败。所以既要形成“不愿腐败”的软约束,也要形成“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硬约束。只有这几道防线有效结合与协调作用,才能使反腐倡廉真正取得成效。

  第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应该认识到,不论采取多少措施来反腐倡廉,腐败现象都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根除。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增强现实紧迫感;既要立足于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工作部署上,要坚持把战略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针对一个时期内群众反映强烈又具备治理条件,经过努力在短时间内能够取得成果的突出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目标。而作为全党全国的共同任务,则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确保抓一项成一项,不断取得新成果,使廉政建设稳步推进。廉政建设要天天讲,体现在实践中,不能搞“一阵风”,搞形式主义,只有把廉政建设当成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落实,才能不断取得成果和进步。

  第三,加强廉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腐败这个毒瘤不仅毒害了一批领导干部,更为严重的是挫伤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近几年来民意调查都显示出民众要求反腐败的呼声是比较高的。因而加强廉政建设,是合乎民心、顺乎民意的大事。通过促进廉洁从政来取信于民,才能更好地依靠和团结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与此同时,廉政建设也少不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要更好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使他们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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