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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公务员

2013-04-0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5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新疆某大学的校园里 长久流传着这么一个凄美动人的爱情故事,一女学生在校园教学楼后的小树林里,因久候男友不至,为情所困,投缳自尽。此后就有谣传:说有人经常看见一白衣飘逸的长发女子在小树林里游荡,逢人便焦急地问:“几点了?”
在一个迷人的夜晚,一对恋爱男女躲在教学楼后的小树林里,坐在石椅上亲热,突然,在他们身后出现一白色的身影,二人一回头,发现一白衣服长发女子,只见她轻启朱唇,娇滴滴的问:“几点了?”吓得恋爱男女大叫有鬼,抱头逃窜!白衣女子从容地拾起恋爱男女留在长椅上的背包,随后离开。类似情况在校园内发生多起,恋爱男女们也丢了N个背包,一时间校园内人心惶惶……不久“女鬼”被警察抓获。

请问:“女鬼”构成何罪()

A. 抢夺罪
B. 抢劫罪
C. 盗窃罪
D. 诈骗罪

答案:B
考察知识点:抢劫罪

解析:对于B项,装鬼取财,是属于抢劫罪定义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很简单

2.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要求,商定以1500元钱为其儿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护士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护士甲构成医疗事故罪
C. 护士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D. 对护士甲应择一重罪处罚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非法行医罪
解析: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的活动。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从事非法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A正确。

3.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梁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梁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B. 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C. 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D. 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刑法306条、307条

解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
1, 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 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

4.A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甲某是A国驻华外交官的外甥参与了我国某犯罪集团的的恐怖犯罪活动,对甲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B. 适用A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C.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 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属地管辖,外交豁免权
解析:
甲某是A国驻华外交官的外甥,根据日内瓦公约,外甥不是近亲属,不享受外交豁免权。应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法律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对于D项,至于是否需要直接驱逐甲某出境,还要看我国的刑法具体如何处罚甲某,驱逐出境只是其中的一种处罚方式。
所以选A是正确的。

5.刘畅今年15岁,在老家和同学吵架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同学捅成重伤。事后,刘畅怕被抓获,就来到北京的姨姨家“避风”。
姨父看其神色不对,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经过教育,刘畅告诉了姨父捅伤同学的事情,并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一起去自首。晚上,姨父怕刘畅第二天反悔,就主动通知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达时,刘畅正在床上睡觉,他没有反抗。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畅构成自首
B. 刘畅不构成自首
C. 刘畅不满16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D. 如果处罚刘畅,因其不满16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

考察知识点:

解析:

刑法第17条,刘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即使15岁,也要负刑事责任。刘畅已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起去自首,其并未逃走,因此仍应认定为自首。参见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可以。

6.2005年4月3日,女青年黎某受男朋友之托,准备将男朋友在广州购买的假人民币5万余元运回家乡贩卖。黎某购买了当日从广州开往南昌的火车票,上车后,黎某听到列车广播里打击假币的宣传,心里害怕,就到列车厕所中烧毁所带的假币,正在烧毁时被列车乘警发现将其抓获。经清点,黎某包中还有没有烧毁的假币2万余元,另在厕所中还有一堆纸灰。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B.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C.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 黎某构成运输假币罪,但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B

考察知识点:犯罪既遂
解析: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

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7.下列哪个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A.我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B.我国领域外外国人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C.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D.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答案:A
解析: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B和C项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要件,而D则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选A

8.乙某是派出所的一个值班警察,一次在值班时将过路群众拾到上交的的5000元钱据为己有,请问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滥用职权罪
C. 职务侵占罪
D. 贪污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贪污罪
解析: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9.小地痞张某在旅游期间结识了富婆赵某,二人一见如故,二人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在宾馆房间里,张某叫赵某将衣服脱光,先去卫生间洗澡等他。于是钟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此时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以及和赵某的一只女式手袋和手机打开房门就跑。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全部抱走了,赵某赶紧起身欲追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一边跑一边嚷嚷:“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你以为姑奶奶偶不敢追啊!”说完,赵某扯下床单披在身上紧紧追赶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毫不畏惧,连追了两条马路,抓住了小地痞张某。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构成盗窃罪
B. 张某构成抢夺罪
C. 张某构成诈骗罪
D. 张某构成抢劫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解析:张某将钟某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不敢追出门外追赶,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衣服同时使妇女身体受困,也属于抢劫罪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按照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观念,妇女是无法追赶和反抗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只要达到一般社会能接受的程度观念即可,至于被害人是否有超常的发挥和反抗,在所不论,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也是如此。应定抢劫罪。

10.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第一次,两个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第二次,又将一名负伤的俘虏枪杀;在另一次战斗中,甲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又将其枪杀。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A. 虐待俘虏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军人执行职务罪
D. 以上都不对
答案:D
考察知识点:军职犯罪
解析:甲枪杀虐待的行为是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军人执行职务罪”这个罪名



1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罪行极其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49条规定
评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故本题应当选A项。

12.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 ()
A. 李某在儿子童年时,替儿子在邻村订了一门娃娃亲,儿子成年后对这门亲事不满意,但李某强迫儿子娶这个媳妇,并将儿子暴打一顿后关在房屋里让其反省,儿子当晚跳楼、摔成重伤。
B. 张某遗弃患有重病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太太,导致其死亡。
C. 赵某在大街上公然强制猥亵侮辱一名少女,少女自感屈辱、自杀身亡。
D. 王某对其丈夫前妻所生的8岁孩子进行虐待,下雪天将其关在鸡圈里,第二天孩子的鼻子完全被冻掉。
答案:D
考察知识点: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解析:
对于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规定在257条2款。2款所说的结果加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
对于B项:261条遗弃罪没有加重量刑档次,(和侮辱诽谤罪一样,也没有加重量刑档次),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
对于C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加重,规定在237条2款,是情节加重(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不是结果加重。
对于D项:鼻子被冻掉属于重伤,260条虐待罪的2款规定了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

1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考查要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盗窃井盖的行为具有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该行为也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14.乌鲁木齐市的甲公司长期租赁乙公司的临近大十字街的房屋,经过装潢后开设桑拿浴室,对外经营,并为桑拿浴室投了50万元保险。后因甲公司长期无力支付租金,乙公司屡次派人上门索要,恶语相加,声称再不给钱就将封锁桑拿浴室。甲公司召集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应对策略,经全体一致同意,决定放火烧毁桑拿浴室,一来解对 乙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甲公司在放火后为稳妥起见,又买通保险公司公估人员丙,出具了对甲公司有利的评估意见,最终如愿以偿。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丙和甲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甲公司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丙和甲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C.甲公司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丙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甲公司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丙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单位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的法条考察、

解析:单位不能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主体只能以自然人构成。但根据刑法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却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另自然人和单位一起可以构成共犯。
根据刑法198条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而不构成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所以只有A正确,BCD错误。

15.某艺术学院女生宿舍内有女生四名,为挣零花钱,想出了种种花招,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个女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

A. 甲女生腹部藏一绣花枕头,伪装成怀孕模样,去见前男友,说“哥哥,都是你当初干的好事,我现在打胎缺钱,缺2000块”,不料枕头从腹部滑落,被男友当场识破,男友生气地说,“你总是骗我,我们一刀两断”。扔下2000块给甲女生扬长而去。
B. 乙女生多次伙同校外流氓设局,骗本校同学参加赌博搓麻将,骗得收入10000元。
C. 丙女生摹仿本艺术院校的某知名教授的书画,并伪造该教授的签名,将书画出售,得款50000元。
D. 丁女生伪造支票,上银行骗得4000元。

答案:选B或者选D。
解析:
A是诈骗未遂;男友扔下2000块给甲女生扬长而去,并未出于认识错误。
B是赌博罪,有司法解释依据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但是张明楷认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和一般的赌博不同。因为输赢不具有偶然性,所以应定诈骗。)所以B项略有争议,答哪个都应该给分。
C是侵犯著作权罪。
D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数额(要求5000元),只好定诈骗罪。
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大家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票据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5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5000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16.下列属于刑法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犯罪行为,其中判断正确的有()
A.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但不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拘留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B.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仲裁裁决、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C.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不能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
D.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
答案B
考察知识点,犯罪主体
解析:对于A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所以A错误
对于B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2002.8):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以B正确。
对于C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三种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决犯,也可以是未决犯。所以C错误
对于D项,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所以D错误。

17.保育院的院长张阿姨经常对所照管的弱智少年进行虐待,情节严重,多次强迫数名弱智少年卖血,一少年反抗,张阿姨将其打成轻伤,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张阿姨应以强迫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B. 张阿姨构成虐待罪
C. 对张阿姨只应以强迫卖血罪处罚
D. 对张阿姨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强迫卖血罪
解析:
虐待罪要求必须有家庭成员关系,B. 项很容易排除。
对于强迫卖血罪,刑法333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题关键在于对刑法333条的理解。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仅限于重伤;强迫卖血造成轻伤的,仍应定强迫卖血罪。
18.请问下列行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A. 在甲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 乙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 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的行为。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对于A项,乙某应以协助其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
对于B项,老乡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
对于C项,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只有C正确。
对于D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单独处罚

19.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5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冰箱扣押。请问应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A. 欠妥当 B. 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 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C
考点:罚金的执行

讲解:《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周某的财产,故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妥,是合法的。

20.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对象认识错误
解析:色男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侮辱,且两种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成为对象不能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即遂,故选A



21.1998年5-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帐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帐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帐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
问郝某二人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票据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
D.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87条
【详 解】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所以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选A。
BC是很容易排除的,而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也不选。

22.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 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 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 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C
考察知识点:抢夺罪的转化犯问题
解析:
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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