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
要素的是( )。
A.假定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D.概念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在于区别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和法的构成要素。
【考点分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法的三要素和法律规则三要素的掌握情况。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三要素。A、B、C三项均属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法律的构成要素。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
A。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考点分析】 本题关键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生命的个人生存必须具备的自然条件,包括:地质、地理、气候条件及其人们所遇到的其它条件;另一类是人们自己活动所创造的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新需要的产生、人口的生产以及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所以,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自己存在的社会依据。从根本上说,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的权威力量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3、最早依法建立和维护代议制民主
制度的法律是( )。
A、奴隶制法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D.社会主义法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历史类型及其内容和特点
【考点分析】 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实质就是法的一种分类方式,标准: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人类历史上已经有的法的历史类型形态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结构主要是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二者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意志内容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和等级特权,保证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典型特征是特权和专制,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不可能存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是以反对封建特权等级的面目出现的,资产阶级法最早宣扬平等、自由、法治,鼓吹保障
人权。资产阶级法首创代议制民主制度,以表明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本质仍然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但是至少在形式上,在人类社会最早建立和维护了代议制民主制。
4、一个国家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 )。
A.立法体系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D.法系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体系相关概念辨析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立法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这几个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立法体系一般有两种含义1、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2、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体系,即国家立法权的划分体系(就是何种主体享有何种立法权限的问题)。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心问题是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同一的整体。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是( )。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规章
D.国际惯例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考点分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法律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即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先例等。而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明文阐述或体现的资料和措施,如正义、原则、平等、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等等。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案例、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和权威性的法学著作等。案例不同于判决书,案例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但是判决书不是法的正式或非正式渊源。
6.在法律解释中,扩充解释是指( )
A、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B.在法律本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C.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D.严格要求按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答案】 B
〔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法律解释分类中扩充解释的含义
【考点分析】 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作的忠实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该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它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7.立法体制主要是指( )。
A.依法划分立法权限的体制
B.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
C.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
D.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体制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体制的定义
【考点分析】 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立法体制的分类:a、中央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不能立法;b、地方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地方所有,中央政府不能立法;c、集权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一定的限度下,地方适当行使中央授权的立法;(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权力有一个最终的归属;一部统一的宪法)d、分权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中央共同行使,有的事项以地方为主,有的事项以中央为主。(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中国的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我国是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高于其它任何机关的立法权;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多类别: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8、.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的特征和相互区别
【考点分析】 是受罗马法传统影响较深的法律的总称。罗马法指的是成文法时期的《十二表法》制定到《民法大全》产生这一时期内的罗马法的总和。罗马法是商品社会生产关系下第一个较完备的法律,它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的法律关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的精神普及于所有的商品社会的各种形态。如等价有偿的交换原则等。此外,罗马法在形式上采用成文的法律形式。以法条来表达法意,注重法的理论严谨性。后世将具有该类特点的法律均归纳到罗马法系中。典型的如:法国、德国。普通法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的类别划分。中世纪的英国法是在罗马法以外发展起来的;典型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它的法律的传统的形式是判例规则而不是法条规则。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区别和联系:都渊源于西方国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都是类似的以及商品经济社会的基础也是相同的。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具有许多外在的差别。A、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基于理性设计的一般规定――具体的个案事实分析――结论。强调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法律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对已有法律的严格遵循上。普通法法系,则从个案中抽象、总结出一般的规定。依据先例的优先效力原则,加以适用。更注重案例和经验的作用。b、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的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C、法律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纠问诉讼制,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系属于对抗诉讼制,法官的作用相对较为消极。D、法典的编纂方面。民法法系注重法典化的进程;普通法系总体上,不倾向于制定法典。此外,法院体系、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适用技术等等都由很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实践的发展中各有特色和利弊,现在的总趋势是互相学习和相互融合,差别在缩小,但是由于传统形成的差异性将会长期存续。
9、王某打架斗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对其罚款50元,这种处罚属于( )。
A.刑事制裁B.行政制裁
C、违宪制裁D.民事制裁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分类和具体内涵
【考点分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立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与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形式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该题中王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罚款行为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
10.关于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
A.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B.政策决定法律,法律对政策具有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C.政策与法律在指导思想和制定机关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分离
D.政策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是政策实施的有效手段
【答案】 A
[考点)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考点分析】 政策和法律同属上层建筑,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受法律制约,两者相辅相成。具体表现在: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实施,并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时,政策直接起法的作用;同时,政策必须受法的制约,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1.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以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D.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答案】 B
[考点)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考点分析】 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1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有法律责任就必定会受到法律制
B.违反道德的行为必定为违法行为
C.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D、法律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监督、法律原则等综合知识。
【考点分析】 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或制裁性方式。法律制裁仅仅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实现形态。道德和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人们行为规范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所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
程度较高的特点,而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则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也是政党,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社会监督。
13、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的是( )。
A、西方的理性论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B.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反复被适用
C.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要求法律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答案】 C
[考点] 法学理性论、判决书的效力、法律事件、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等综合知识
【考点分析】 西方法学流派中的理性论认为法具有最高理性,他们并不同意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具有最高理性,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法院的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被反复适用。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要求法律制定遵从理性化、合理化、主观符合客观;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所追求的一种目标是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法律事实法律上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1)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废除法律。(2)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4、关于法治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
B.法制比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C.古希腊的柏拉圈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D.实行法治表明公民的一切权利都由法律加以保障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治的内涵
【考点分析】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比法制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亚里士
多德,不是柏拉图,后者实际上有一个观点认为:人治是第一等好的,法治是第二等好的,人们退而求其次,才选择法治。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
约,防止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权利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只有权利受到侵害且需要公力救济时,才需要运用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 )
A.依法行政原则
B.平衡原则
C.讲求效能原则
D.发展原则
【答案】 AC
〔考点〕执法的原则
【考点分析】 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指:a、执法的主体合法;b、执法的内容合法;c、执法的程序合法。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
5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的表述是( )。
A.法律条文是表示法律规则的形式
B.正当防卫不属于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
C、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第一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D.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答案】 ABCD
[考点] 法律规则、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划分、法的溯及力等综合知识
【考点分析】 法律规则是内容,法律条文是形式。法律规则的完整的内容,往往通过多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达。法律责任中的无责指的是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由于其不具备法律应负责任的要件的要求,因而没有且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行为主体没有责任能力。正当防卫是法定的不负责任的情形,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存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其例外是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出发,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53、关于普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普通法是英国在11世纪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判例法
B.普通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C.普通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D.普通法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答案】 A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普通法的内涵
【考点分析】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特有的法的分类形式。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是由普通法院根据判例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制定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法律表达方式。它一般是指,某一法院判决中所隐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它法院以后的判决具有一种先例的约束力和说服力。其存在的基础是“遵循先例”。“遵循先例”也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54、下列选项可以成立的有( )。
A.张某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行为属于守法行为,
B.李某阅报时针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对邻居张大爷说该影星将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
C、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对王局长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监督
D.方律师在为一件产品致人伤害案代理时指出,1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没有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也不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方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演绎推理
【答案】 A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守法、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监
督、法律推理等综合知识
〔解析〕守法包括三层含义,不违法是守法的低层次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实
施行为是中层要求,而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实施法律是守法的高层次要求。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指法的专门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一)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的导向作用;(二)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三)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四)强制作用: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五)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国家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司
法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范畴。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形式逻辑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类比推理。演绎推理 就是著名的三段论推理即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围绕法律概念展开的;案件事实是经过调查,符合概念的行为或事件;结论是法官将两者结合做出的判断;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
三、简答题(本题8分)
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答案要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
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
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四、分析题(本题1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
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X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月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要点]司法活动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即推定事实,以此来解决诉讼解纷。本题中,赵某出具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借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五、论述题
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并适当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论述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一律平等的原则。
[答案要点]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这不仅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宪法制定的根本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2)司法机关
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4)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地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由于它在本质上均属于剥削社会的法,并具有“礼法并用、以刑为主、家族宗法统治”的根本特点,因此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是维护宗法特权、维护剥削阶级的礼教观念,按照每个人各自的“身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1)奴隶制社会,特别是西周礼制中规定的“亲亲”、“尊尊”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婚姻制度方面的“七出”、“三不去”等,实际上规定了君臣、上下尊
卑、贵贱都应恪守名分,其法律适用的结果自然不同;(2)早期封建社会法制中由于法律的儒家化,使得“三纲五常”这种不平等的原则进入法律,再加上“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法律适用仍难平等;(3)中期和后期封建社会法制继续沿用并强化了这种不平等,在元代还出现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问题,在清代也还出现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问题等等。应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切实得到实施只有到社会主义中国才开始。总而言之,“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对我国几千年来封建身份等级观念的彻底否定,在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
司法制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和历史性的飞跃。在我国现阶段。认真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再次,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能够维护和促进人民各项平等权利的实现,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赖,使国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凝聚力,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它不仅是弘扬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法治代替人治、民主代替专制这一人类历史进步过程的根本体现。